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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范
执法
行为
服务
创建
和谐社会
标准执法行为效劳创立和谐社会
一、标准执法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和谐关系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尤其是主要矛盾,满足最广阔人民群众的需求。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开展到一定程度后,社会主要矛盾集中表达在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对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的向往。标准执法行为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客观要求。
这是因为,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目标推动了我国法制化进程。反映在三个层面上,一是立法机关根据“三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稳固建设成果,标准社会行为,引导开展方向。二是社会主体(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要守法,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三是司法活动要表达立法意图,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到公安工作而言,就是要不断标准自身的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更要用标准的执法行为履行法律的职责,促使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标准执法行为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和谐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标准执法行为是对整个执法行为的全程标准,既有实体的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没有标准的执法行为也就谈不上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群众利益、社会秩序就失去了最后一道司法保护的屏障,也就谈不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的和谐有序了。
第三,标准执法行为是贯彻“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的内在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一是标准执法行为是提高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和根底。标准的执法行为意味着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增强素质,强基固本,自觉地摈弃旧的司法理念和传统的办案方式,用与时俱进的思想,用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去指导我们的公安工作,才是提高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二是标准执法行为是依法高效处理社会矛盾冲突的先决条件。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社会管理体制转型的重要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在一起,有的甚至因为不标准的动用法制手段调处矛盾而形成新的更大的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冲突对社会和谐形成了挑战和威胁。只有不断提高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准确理解立法原意,熟练掌握法律标准,严格执法行为,才能正确合理调处社会矛盾,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冲突的发生、扩大和升级,才能有效防止因矛盾冲突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二、标准执法行为要贴近实际,抓好教育整顿。
标准执法行为应以解决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突破口,认真抓好标准执法行为的教育整顿工作。从这次省厅组织在全市公安系统开展的公安执法质量案卷评查中所查摆出来的问题看,我们的执法行为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应该看到这些不标准的执法行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假设得不到整改标准,势必会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给我们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损害,也会给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造成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我们必须自觉地增强标准执法行为的责任感,积极认真地标准自身执法行为。
把握好整改的重点和环节,这就是重实体轻程序,随意执法,滥用强制措施,这些方面是最容易出现不标准执法行为的环节,也是最可能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地方。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执法不作为等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办案过程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侵犯人权,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表现较为突出。从这些暴露出的问题看,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们在执法的指导思想上停留于陈旧的执法理念,沿袭传统的办案方式;二是局部执法者能力缺乏,素质偏低;三是假设干客观因素相互交织作用所形成的。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长此以将会给公安事业的开展带来极大的阻碍,人民群众不满意,社会不认可,势将危及到和谐社会的创立。
三、标准执法行为要着眼长远,健全工作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标准执法行为也应该是公安机关坚持不懈的努力方向,应通过教育整顿,狠抓制度建设,努力解决好执法理念和队伍建设问题。
第一,要树立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和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树立现代司法文明观念,将公正、严格、文明执法落实在办案活动中。
公正执法就是要不断在执法思想、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机制、执法纪律、执法效果和执法保障等九个方面狠抓落实,取得实效,促使每个公安民警永远保持对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严格执法亦是依法司法,落脚在“司〞字上,即掌控和适用法律,尤其在法律适用上,应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检察权的适用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更应高度重视程序的公正性,重程序对于严格公正执法有着独有的价值意义,它既可保证实体法适用上的公正,也维护了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标准执法行为就应自觉摈弃“重实体轻程序〞等不标准的执法观念。在“打击与保护并重〞上,不可偏废某一方面,“打击〞是针对刑事犯罪而言,必须保持一种高压态势,只有这样才能有安宁稳定的社会局面,这也是和谐社会的一种客观需要。而“保护〞就是要通过法律政策界限的把握,正确适用刑事政策和策略,切实保护公民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这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使执法活动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文明执法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在我国,“人权〞已经写入宪法,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机关的全部工作应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开展的客观进程,树立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坚持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那么贯穿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使之更好地表达和促进保护人权;大力倡导文明办案,以法服人、以证据服人,落实相关人权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文明办案的各项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和案件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应坚持不懈抓标准执法行为,建设一支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人民警察队伍。任何事情,人的主观因素都是第一的,必须重视队伍的“人〞的建设,标准执法行为是这样,构建和谐社会更是这样。因此。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打造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文明的高素质专业化警察队伍,必须加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信仰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始终保持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追求,自觉做到标准执法,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奉献。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公安机关在这一战略中所担负的任务是艰巨而荣耀的,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安居乐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件。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专门力量,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义不容辞,保障群众安居乐业责无旁贷。我们应自觉地按照科学开展观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扎实实地标准执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党在新时期创立和谐社会的执政目标得到真正实现。(市公安局课题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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