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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程质量
事故
调查
处理
办法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lys-3标
哈达铺隧道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方法
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
中铁七局兰渝铁路指挥部三工区
2023年2月
目
录
一、目的...................................................................................…………2
二、适用范围............................................................................................2
三、成立平安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2
四、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2
五、职责....................................................................................................
3-12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 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公司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工程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质量平安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经理部安质部备案。处置方案由分部工程部组织实施,分部安质部组织验证,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并将结果上报局经理部安质部。
(四)在保修期内的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承担施工的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评审、处置、验证,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安质部门备案。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在二十小时内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工程、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方案;事故报告单位。延时不报按隐瞒处理。
(六)在施工过程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表〞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请上级机关仲裁。
(七)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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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成地铁发"2023"274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方法(试行)经公司安委办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21日
—1—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明确质量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2223】
111号),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成都地铁新建、改建、扩建的地铁区间、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系统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由地铁公司承担的其它市政工程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平安、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即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成立工程质量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进
—2—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委员会组成
质量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平安部和分管各下属单位的公司领导担任。质量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
质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平安部,负责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
(三)质量委员会工作职责
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政策。
2、审定险性事件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处理决定。
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管理职责
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2、催促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等规定和要求执行质量管理行为。
3、组织工程险性事件及以上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牵头配合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
4、牵头组织和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各承包商质量管理职责
各承包商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标准、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地铁公司各类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4种形式。
(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由各下属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各下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在建工程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主要由下属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
—4—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验收检查是指地铁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根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4个局部。
(一)建设根本程序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包商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
(二)质量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
(三)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
(四)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从工程工程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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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对查出的重大质量隐患,要催促责任单位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
(二)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三)被检查单位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响给填发部门。
(四)各下属单位每月28日前形成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本月内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第四章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质量事故(事件)的划分
(一)质量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20230万元的,称为质量事件。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
—6—
1、质量事件苗头,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2023万元的事件。
2、一般质量事件,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23万元以上(含2023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件。
3、险性质量事件,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20230万元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要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20230人以上(含20230人)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023人以上(含2023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202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202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上(含2023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上(含2023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万元以上(含20230万元)202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第十条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
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应按照地铁公司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那么(以下简称“事规〞)中的信息报送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事件)的技术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成立调查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3、技术处理方案的制定,原那么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