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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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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理 中和教育合肥分校 中和教育合肥分校 中和教育合肥分校 工伤事故概述工伤事故概述 一、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一、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工伤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三个基本要素,否则属非工伤事故非工伤事故。1、地点地点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所涉及的区域内。(员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2、时间时间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通常所说的上班时间。首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其次,因工外出的时间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最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3、原因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的。首先,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是工伤事故。其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是工伤事故。最后,在工作实践,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而引起的伤害事故,也是工伤事故。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责任就相当大的一部分就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由工伤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将由企业自己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存在劳动关系,才有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2、劳动者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劳动者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仅指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因。3、损害事实必须是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就满足本要件的要求(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的损害,如意外事件、第三人的侵权等)判断工伤事故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依据,就是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4、事故与劳动者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事故与劳动者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系 对于工伤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要求事故必须是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原因,包括:意外发生的损害或灾祸,管理、指挥、设计、操作上的疏忽、不慎等过错所致的损失或灾祸,还因包括其他企业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等。劳动者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企业事故直接造成的,这里的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例如,事故致职工身体损伤,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受到破伤风病毒感染,因而致死,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三、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具体的工伤认定分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一)属于工伤的情形(一)属于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参见职业病目录)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内情形工伤职工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其他待遇可以享有。(三)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即使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3、自残或者自杀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工伤未经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企业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需要指引企业引起注意,未经工伤认定和鉴定不要与工伤职工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2、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不需申请工伤认定,进行伤残鉴定后,由企业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3、如果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提出不是工伤的证据。证明属实的,认定不属于工伤;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认定为工伤。5、事故必须不是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自己故意所致 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造成自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事故导致自身损害的,是否属于故意范畴?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所谓蓄意,是指有计划、有预谋地为特定目的而故意违章,往往是明知违章会造成一定的后果,而对此毫无顾忌甚至希望或追求这样的结果发生。而一般的违章不属于故意的范畴 (三)工亡待遇(三)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1)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只有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方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b、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c、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d、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e、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f、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g、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0元,核定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此数额的20倍(62.688万元)予以核定。(四)因公外出或者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四)因公外出或者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1、从第四个月起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2、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上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条例也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兼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从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的是正面规定工伤职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有的未作规定,但均未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工亡案例 关于某工地一名水电工“工地触电死亡”案赔偿标准一览表及参照法律条文 2015年6月29日晚上六点,合肥市双凤开发区某建筑公司工地一名水电工因当天晚上下大雨,工地停电,项目部打电话让该水电工去检查与维修,在目前尚未知何种原因的情况下触电死亡。经查该水电工今年28岁为人十分勤奋,月工资7000元,兄弟姐妹共计三人,留下一个三岁的女儿,父亲58岁,母亲54岁,妻子因要照看小孩,暂无工作,且核实该员工企业既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更谈不上签合同。如果你作为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法务工作人员,应该如果处理此案件。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