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篇:1.X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印发X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我厅对2023年制定的X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的X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省教育厅2023年3月7日X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验室平安建设,进一步标准平安管理,防范实验室平安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平安和财产平安,维护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平安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校实验室〔包括各类实训、训练室〕,是隶属高校或依托高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社会效劳等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以建立和维护平安的实验环境,减少实验室灾害性风险,防止职业伤害,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平安作为工作根本宗旨。践行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本宗旨是高校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第四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长久性、常态化管理。第五条实验室平安是校园平安的重要组成局部,高校应当把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到学校平安整体工作中,同规划、同部署。第六条高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责任人负责制,主要责任人包括:学校主要领导是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平安管理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室平安工作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在此是指学校院〔系〕、所、中心、处等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第七条高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平安教育和平安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平安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平安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平安文化气氛。第八条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校实验室平安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九条高校应当确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