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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三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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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华人 共和国 食品 安全法 释义 第三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点体系,提高食品平安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标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 不收取任何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食品经营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平安管理水平的规 定。 (一)关于良好生产标准 良好生产标准(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英文缩写gmp),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平安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到达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标准,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 食品平安卫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良好生产标准以前较多应用于制药工业,现在许多国家将其用于食品工业,制定出相应的gmp法规。美国最早将gmp用于工业生产,1969年fda发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和保存的良好生产标准,简称gmp或fgmp根本法,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的gmp。目前,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gmp自上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提出以来,已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少兴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得到认可并采纳。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推荐gmp。1972年,欧洲共同体14个成员国公布了gmp总那么。日本、英国、新加坡和很多工业先进国家引进食品gmp。日本厚生省于1975年开始制定各类食品卫生标准。我国已公布药品生产gmp标准,并实行企业gmp认证,使药品的生产及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在食品领域,我国gmp也开始逐渐推行。我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标准的制定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重点对厂房、设备、设施和企业自身卫生管理等方面提出卫生要求,以促进我国食品卫生状况的改善,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对食品的污染。1998年,卫生部公布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标准(gb17405-1998)和膨化食品良好生产标准(gb17404-1998),这是我国首批公布的食品gmp强制性标准。同以往的“卫生标准〞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增加了品质管理的内容,对企业人员素质及资格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工厂硬件和生产过程管理及自身卫生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全面、严格。 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推广良好生产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食品生产提供一套必须遵循的组合标准;二是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员提供监督检查的依据;三是使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认识食品生产的特殊性,激发对食品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生产上的不良习惯;四是使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要求更为严格;五是有助于食品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从而保证食品质量。推行食品良好生产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食品的品质与卫生平安、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权益、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自主管理体制、 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全开展。 (二)关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 我国的国家标准食品工业根本术语(gb/t1520231-1994)对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定义是:生产(加工)平安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平安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标准的纠正措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简称haccp)是指对食品加工、运输以及销售整个过程中的各种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从而保证食品到达平安水平。它是一个以预防食品平安为根底的食品生产、质量控制的保证体系,是一个系统的、连续性的食品平安预防和控制方法。该体系的核心是用来保护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免受可能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的危害,尽可能把发生食品危险的可能性消灭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而不是像传统的质量监督那样单纯依靠事后检验以保证食品的可靠性。这种步步为营的全过程的控制防御系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食品安 全危害的风险。 该体系是当代用来保障食品平安的管理方法,它更新了传统的食品卫生监督观念,使食品平安的控制方法更科学、更经济、更有效、更可靠。haccp管理体系与重点放在监督检查和对产品进行检测的传统管理方法最大区别是:一是使食品生产对最终产品的检验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害,将预防和控制的重点前移,即由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预防不合格产品;二是节约检测本钱,在危害发生之前即控制预防,不必在最终产品上花费 大量的人、财、物。 (三)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所谓“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效劳、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相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企业通过了良好生产标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认证,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认证机构的认证,只是对某一时点企业符合该管理体系要求的认证。时过境迁,企业有可能出现一些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事项,因此认证机构有必要对企业进行跟踪调查。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效劳、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效劳、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本法的该条除规定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外,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还应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认证机构的通报,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有 关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在食品平安法制定过程中,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反映行政监管收费过多,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开展。一些食品平安事故的发生,除了因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利益驱使外,企业负担过重,不得不采用不良行为来维持利润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为广阔食品生产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本条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释义: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 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释义】 本条是对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生产条件、经营条件的规定。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方便当地群众购置食品、生产地方风味特色食品或传统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生产隐蔽、食品平安监管难度大等原因而成为食品平安事故的多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历来是食品平安监管 工作的难点之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截至202223年7月,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下同)共调查企业448,153家,其中2023人以下企业352,815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8.7%;证照不全的有223,297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9.8%;无证无照的164,149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36.6%。主要产品是豆制品、大米、小麦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近年来,经过整治,已有19,424家小作坊停产或转产,8814家小作坊被强制停产,19,317家小作坊联合、兼并,206,739家小作坊签订了食品质量平安承诺书;通过帮扶指导5385家整改后到达准入要求,已经获得或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对5631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予以取缔;对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且生产的食品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经过各级质检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研究,按照强化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等措施,初步确定了允许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36,699家;查处的无证生 产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26,726家。 由于生产条件所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无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小作坊就应放任自流。放任往往容易引发更严重的食品平安问题,损害广阔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必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督,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一是实施生产报告制度。对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的、其他原因停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时,要求其必须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生产的初期实施严密监管,并适当进行强制检验。二是严格实施添加物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食品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到本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该包括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使用的添加物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备案情况。三是加强日常巡查。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食品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格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根本质量平安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详细记录日常巡查的情况。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理。一是严格实施限期整改。对不能满足根本质量平安卫生条件的、在强制检验和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部门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责令停产。食品监管部门应对明确提出限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责令停产,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三是依法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 食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平安隐患的违法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打击,并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小作坊监管情况定期公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辖区内小作坊 日常检查、限期整改、责令停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对小作坊严格监管的同时,还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不断扩大规模,适时进行产业升级,改变小、散、乱状态,开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提升食品产业等级,确保食品平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质量平安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整治,逐步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进行免费从业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小作坊质量保障能力,促进其标准开展。食品摊贩对于方便群众就近购置食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保持城市美观整洁与食品摊贩的就近效劳之间发生了矛盾,一些地方乱摆摊的现象在街道上随处可见,阻塞城市交通,影响城市美观,成为城管的打击对象。但食品摊贩现象又涉及一局部基层群众根本生活与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的问题,因此,本条规定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具有以下优点:第一,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的经营环境、卫生状况优于街道上流动经营。街道上灰尘、汽车尾气等容易造成食品污染,在固定场所经营可以保证食品卫生。第二,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出现问题后,有利于消费者及时准确地找到食品摊贩,联系退货索赔等事宜。消费者购置在街道上流动售货的食品摊贩的食品,出现问题后往往很难找到摊贩。第三,由于经营场所固定,有利于促使食品摊贩提高食品平安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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