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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隋朝
宋朝
法律制度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根底,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开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根底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分。“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开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根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二、刑事立法刑罚制度
1.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朝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表达。虽然仍然存在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但是在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而且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2.刺配。由于宋初的轻刑政策与折杖法不能解决严重的犯罪问题,宋太祖时期还沿用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所谓“刺配刑〞,即“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也不是法定刑。但被使用后形成为滥刑之制,即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仁宗以后成为法定刑,神宗时有关刺配的编敕条款已达200条,至南宋孝宗时又增至500条。
3.凌迟。凌迟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至宋代确立为法定刑,被广泛使用。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至南宋凌迟刑适用越来
越广,宁宗颁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刑成为法定刑,与绞刑、斩刑并用。所谓“凌迟〞,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宋史。刑法志如是记载:“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这种酷刑一直沿用于封建社会,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三、民事立法
(一)不动产买卖契约
宋朝法律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比隋唐复杂得多。由于宋朝典当盛行,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故合称为“典卖〞。民间也因而往往将买卖混淆于典当,有实为典当却称买卖的。为将其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买卖,前者称为“活卖〞,后者那么称为“绝卖〞、“永卖〞、“断卖〞等。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
首先,“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必须先询问房亲、邻人有无购置意愿。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置权。而且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先问亲邻的顺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其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
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经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再次,“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最后,“原主离业〞,即必须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必须脱离产业,意味着不动产买卖契约最终成立。以上四个要件对后世买卖契约制度的影响极大,成为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根本内容。
(二)典卖契约
宋朝的典当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典当行为必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即“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除了上述四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业主的权利还有: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法律规定在三十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钱主的权利那么包括:契约期限内的标的物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置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钱主以上权利统称“典权〞。
(三)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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