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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社会
资本
合作项目
财政管理
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程财政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工程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标准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效劳领域开展的各类ppp工程。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工程合作,切实履行工程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工程全生命周期标准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工程识别论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工程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工程实施机构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工程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工程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工程实施方案应当依据工程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工程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根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六条工程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工程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工程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工程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工程,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工程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工程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工程开发方案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工程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工程纳入ppp工程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工程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对于纳入ppp工程开发目录的工程,工程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工程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工程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工程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工程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工程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局部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本钱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工程采购活动的支持效劳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工程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第十六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工程合同正式签订前,工程实施机构应将ppp工程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ppp工程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工程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工程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工程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工程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本钱核算范围和本钱变动因素,设定工程基准本钱;
(四)合同应当根据工程基准本钱和工程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工程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工程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工程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工程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工程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工程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第十九条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工程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工程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工程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工程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工程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工程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工程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风格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ppp工程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工程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第二十三条ppp工程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工程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工程全生命周期本钱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工程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工程建设运营本钱说明材料。工程本钱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工程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工程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社会资本方违反ppp工程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平安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效劳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工程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工程,直至工程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工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工程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工程产出、实际效果、本钱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工程,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工程,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五章工程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工程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催促工程实施机构建立ppp工程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工程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存量ppp工程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工程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方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ppp工程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工程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工程实施机构与工程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工程合同约定确定工程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工程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工程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局部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平安及公共效劳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程资产移交工作。工程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效劳的持续稳定供给。工程合同期满前,工程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工程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工程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工程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工程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工程债务的监控。ppp工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工程公司的债务,由工程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工程期满移交时,工程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工程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运行质量,严禁以ppp工程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程合规性审核,确保工程属于公共效劳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工程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工程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