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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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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面 推进 城镇 住房 制度改革 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目标和根本原那么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住宅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开展住房金融,培育和标准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根本原那么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老房者方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位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那么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那么,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到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 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置、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那么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本钱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本钱,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置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标准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标准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那么上实行本钱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存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方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方法,先行试点的根底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方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她的原那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方案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本钱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开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方案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秤登记制度,开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平安。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置、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效劳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效劳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不得只收费不效劳或多收费少效劳,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本钱价或低于本钱价超标出售、购置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贸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XX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京发(1999)第21号) 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第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第20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主要内容和根本原那么 (一)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开展住房金融;培育和标准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原那么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方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平衡过渡,结合配套;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那么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根底上,由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置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房预定金购置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方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可出售现租住公有的住房的本钱价向职工出售。 (二)建立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1.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和住房未到达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置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发放方式。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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