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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2023
全面
整顿
规范
矿产资源
开发
秩序
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3)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湘政发(2023)30号)、市人民政府XX市全面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暂行规定(郴政发(2023)21号
)等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标准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开展观,正确处理整顿与开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到202223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标准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平安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履行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明显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根本建立标准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我县实际,以整顿和标准煤炭、有色金属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锡、锑、铅锌、硅灰石等重点矿种,把xxxxxxxxxxxxxxxxxXX县区和行政区域交界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①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②假联合、假改造挂靠井的违法行为;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④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⑤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①超越批准XX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退回本XX县区范围内开采的;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③国有和其他矿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擅自发包、租赁、转让的;④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编制假地质报告,骗取采矿许可证的;⑤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整顿和关闭:①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平安生产的小矿;②危及铁路及公路通行平安的露天开采矿山;③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④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及选厂;⑤不符合平安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开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工程核准、生产许可、平安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方案开采和方案外出口。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内容总结
(1)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2)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开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工程核准、生产许可、平安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
(3)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