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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杭州市
生态环境
局余杭
分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分目录清单
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制定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分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适用原那么如下:
一、列入目录清单的各类情形,认定为符合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二、目录清单适用于当事人系首次轻微环境违法,经发现后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目录清单所列可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附有适用条件的,应当同时满足该适用条件,否那么不得适用。
三、执法人员发现目录清单内环境违法行为后,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开展回头看。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依法予以处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具体清单如下: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分目录清单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合条件
相应处分规定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1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改扩建的不新增排污总量,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需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降级备案的符合审批条件,且不新增排污总量,污染物达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要求
4
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已按环评要求安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自主验收过程中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5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超标排放污染物
8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1〕5≤pH≤6或9≤pH≤10
〔2〕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10%以内〔“两高〞司法解释涉及的重金属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9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10%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
10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因异常情况污染物排放单位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事前已向环保部门报告,经监测其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11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企业主动安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12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企业主动安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3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因异常情况污染物排放单位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事前已向环保部门报告,经监测其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4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企业主动安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5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企业主动安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6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撤除、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经检测噪声未超标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条例的以下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撤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环境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17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因网络运营商、监控设备平台等非企事业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未能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8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因网络运营商、监控设备平台等非企事业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未能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19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20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违反固废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21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