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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瑞金时期的苏维埃政府机关事务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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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瑞金 时期 苏维埃 政府机关 事务 工作
瑞金时期的苏维埃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会址 瑞金时期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创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筹建和驻扎的那几年,即1931年至1934年。在这个历史时段里,主要由赣南、闽西、粤东苏区组成的中央苏区已经形成,各级工农民主政权已先后建立。依托中央苏区,并以地方政权为根底和纽带成立的中央工农民主政权,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已经有效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項国家权力,表达中共执政理念。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有了从地方到中央的苏维埃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这项工作的建立,对于保障地方和中央苏维埃政府的正常运行、有效管辖,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这方面资料的搜集、整理、编纂、研究却少有人做。笔者留心于此久矣,乃有本文之呈献。 机构设置 瑞金时期苏维埃政府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设置,可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为界,分两个时段来表达。  一苏大前地方苏维埃政府中的机关事务工作机构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在红色割据区域建立苏维埃政府之前,一般要先成立革命委员会,作为工农兵贫民夺取政权前指挥暴动的政权机关的组织。革命委员会组织纲要规定: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各区域内的最高政权机关。县革命委员会设组织、宣传、政治保卫、财务四科和秘书处。其中秘书处下设文书、收发两股。从各科、处职能来看,县革命委员会里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当系秘书处与财务科。县革命委员会(以及其他级别革命委员会)系临时权力机关,政权处于草创阶段,机关事务工作不是大量的、经常的、有序的,没有专司机构缺乏为奇。况且革命委员会组织纲要明确要求:“各级代表及各级执行委员会和各部办事人员,均有尽义务之责。〞这意味着革命委员会的机关事务工作,多由各部(主要是秘书处和财务科)办事人员兼职完成。 1930年3月间,先后成立的闽西苏维埃政府、赣西南苏维埃政府,以及同年10月成立的江西省苏维埃政府,都内设秘书处,以掌管机关事务工作。  一苏大后中央苏维埃政府中的机关事务工作机构  一苏大前尚未成立中央政府,故一苏大的会前、会中事务性工作,均由临时筹备机构承担,其工作人员亦从相关单位调集、借用。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隆重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大会期间正式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称“赤色中国〞。赤色中国的最高政权机关为全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简称“全苏大会〞)。全苏大会闭幕后,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11月2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初设九部一局,即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等部,以及国家政治保卫局。此外,还设立了总务厅。由此,中央政府初具规模,保障中央政府正常运转的机关事务工作,日趋繁杂。 12月11日,广州起义四周年纪念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在瑞金创刊。12月18日出版的第2期第4版,发表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政府工作人员的文告,其中有“委任方维夏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总务厅厅长〞的内容。这说明,第一次全苏大会结束后,临时中央政府便成立了总务厅,并委任了该厅首长。从此,中央政府里有了管理机关事务的专门机构。 临时中央政府总务厅(以下简称“中央总务厅〞)的职权及详细组织情况,目前尚未见当时的文献记载。从其实际履行的职责、开展的工作来看,中央总务厅为管理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人民委员会)内部事务的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为中央政府正常运转提供后勤保障。为切实履行职责,中央总务厅下设处(管理处、出版处、总务处等),处下设科(文书科、会计科、交通科等),科下设股(事务股等)。另外,还有运输队。全厅工作人员一度到达165人。徐毅曾任管理处处长,袁福清曾任总务处处长,黄亚光曾任出版处处长。 中央总务厅厅机关无专门办公场所,随中央政府首脑机关一起处理公务。从成立之日起,到红军长征离开瑞金,中央总务厅历经数迁:先在叶坪,1933年4月迁到沙洲坝,1934年7月迁到云石山,同年10月10日随中央红军主力实行战略突围即长征,1935年10月到达陕北。 如同地方苏维埃政府中的一些部设有总务处(科)一样,中央苏维埃政府中的一些部也有总务处(科)之设置。1932年8月17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22次常会通过的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就规定:财政人民委员部之下设总务处,“总务处掌管财政人民委员部内各种财产、文件及一切杂物〞。1933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央人民委员会关于设立各级国民经济部的训令〞,所附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也规定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内设立总务处。“总务处掌管会议记录,文书的收发保存,会计庶务等事宜。〞1932年2月1日正式开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也在行长之下设有总务处,“总务处下设管理科、文书科〞。 显然,这些部内设置的总务处,兼有机关办公厅和事务管理局职能。  一苏大后地方苏维埃政府中的机关事务工作机构  为使各地苏维埃政府各项工作(包括机关事务工作)有章可循,中央政府先后公布了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1933年12月12日)。这两个文件对地方各级苏维埃政府中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职责,已有较明确的规定。 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除乡苏维埃的工作人员以不脱离生产为原那么,有生活费的工作人员仅为主席1人、交通1人、其余工作人员1人,故无机关事务工作一说外,其他级别的苏维埃政府都设置相关机构,以辅助这项工作。 在城市苏维埃(中央和省的直属市除外),“废除秘书制,设立总务处以管理城市苏维埃内部一般的杂务,总务处设主任一人〞。该处之下“得分设文书、印刷、会计、事务、收发等股〞。总务处主任1人及文书、印刷、会计、事务、交通各1人,均得领生活费。 区、县、省三级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中,“须设立总务处,以办理一般的杂务。总务处之下分文书、印刷、会计、事务、收发、交通等股〞。总务处长及各股工作人员1人至数人(依政权层级而定),均有生活费。 城市、区、县、省四级苏维埃政府中的总务处,除了办理机关一般杂务,还得协助有关部门在召集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席团会议、各科各部会议之前,准备议事日程、报告、提案及其他材料,一言以蔽之即办会。至于机关经费支出预算,那么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列,送上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后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级地方政府中的总务处,其性质、职能都类似政府办公处(室),但确实负有管理机关事务工作之责。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曾因苏区各地选举(第二次全苏大会代表)将次完毕,各级地方苏维埃正在改组,而在尚未提到第二次全苏大会作最后决定之前予以公布,以便各地遵照实行。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条文共有7章208条。其第四章“各部〞规定:省、县、区、市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裁判等部,以及工农检察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审计委员会、总务处等机构。这是总务处首次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各部〞,其职掌、编制、隶属关系等,分别以第193、194、195三个条文规定之。 其中第195条规定:各级总务处仅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牵制,不发生(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但为了某些事务工作的必要,如纠正收发工作的错误,改良文书与印刷的技术,调派技术工作人员等,上级执行委员会的总务处得给下级执行委员会总务处以指示,并得要它对于这些事项作报告。 以上各条的内容,充分说明省、县、区、市各执行委员会(即苏维埃政府)中设立的总务处,是职掌各机关事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当然,它也具有各执行委员会办公处(室)的职能。 在各级地方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设立的各部,以及红军中的国家政治保卫局分局中,也有内设总务科(处),以管理该部机关事务的。 此外,1933年4月15日经中央人民委员会批准的省县区市教育部及各级教育委员会的暂行组织纲要,也规定省教育部内设总务科,总务科编制有秘书、文书、会计、统计等4~8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大礼堂 根本职能 瑞金时期苏维埃政府内设的总务厅(处),一般具有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的双重职能,尤其是中央总务厅,兼具中央政府办公厅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身份,双重职能更加显著。 中央总务厅职能包括:  履行中央政府办公厅职能  曾在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担任机关党总支副书记的钱希均,在当年和事后回忆中,一直视中央总务厅为中央政府办公厅,并记得危拱之、李伯钊、蔡纫湘刚到瑞金时,都在中央政府办公厅当秘书。钱希均屡次受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指示,给谢觉哉、林伯渠、吴亮平安排食宿等。办公厅的秘书还为中央政府起草过多个文件。 约在1934年1月,中央总务厅为各级政府帮助邮政工作事,专门发出第一号公函,以确保由上而下的法令、文件能按时迅速送达目的地。 1934年春,为着开展节省运动,建立和健全会计制度,中央审计委员会拟对中央政府各部进行检查,为此首先由总务厅召集各部工作人员组织突击队,相互到各部查阅账目,发动节省运动,并帮助编制预算决算。  履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  相对于履行中央政府办公厅的职能,中央总务厅履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能更多,也更标准。 1.预算及经费管理 临时中央政府刚成立,便公布了为实行财政统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以及人民委员会训令(财字第2号)。这两个法律文件规定苏区内各级行政经费、各军伙食杂用等经费,均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机关、各军经理机关按中央规定的财政系统对各单位进行预(决)算管理。 中央总务厅的财政预算对象除自身经费以外,还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中央人民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最高法院的经费。中央总务厅须按时造就预算报中央财政部,然后按批准数去申领,去支付,还得在预算执行完毕后造具决算表,报中央财政部核销。 2.物資采买、制作、分配及管理 中央总务厅是中央政府机关的管家,负责机关人员办公、生活所需各种物资的采买、制作、分配及管理,以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顺理成章,中央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伙食,也由中央总务厅经办与管理。 3.房屋借用、修缮与建造及室内家(用)具配置 临时中央政府及其下属各部办公用房,机关工作人员住宿用房,根本上都是就地解决,征用或借用当地公共建筑,如祠堂、庙宇、会馆,以及局部民房。这些征、借手续,与地方干部和群众联系协调,房屋的使用安排等一应事务,便由中央总务厅负责。需要修缮与建造的房屋,也由中央总务厅提出预算申请经费,然后拿钱去市面上购置材料,雇请工人。开工后、验收时,中央总务厅都派员到场监理、过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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