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学习
政务
处分
心得体会
学习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多篇
首先行政处分法是一部标准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分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分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分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分执行还是处分决定都表达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分的实施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分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处分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分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公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分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经常性的要受理投诉 ,现场处分当事人,行政处分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局部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行政处分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分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那么和精神得以真正的表达。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按照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缺乏,有时我们在行政处分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分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缺乏,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荣誉感。
三、行政处分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分,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分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防止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分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抗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穿,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执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开创出城管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篇二。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清楚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分法对一事不再罚处分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确实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分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分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分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屡次罚的形式上符合法律原那么但却悖离原那么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分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分法的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适宜的冲突适用规那么。随着行政法制的开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分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分(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分,但处分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那么。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分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分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分法的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对都有处分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分、是否排斥相同的处分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分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兴旺,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分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分。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分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分,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分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以下简称行政处分法)自1996年2023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分法是为了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
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分。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分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分。
第三章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分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分。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分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处分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