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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从实践角度看当前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创新与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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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实践 角度 当前 教育 改造 罪犯 工作 创新 发展
从实践角度看当前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创新与开展 从实践角度看当前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创新与开展 。本文从教育改造罪犯的根本含义入手,在分析了现行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的缺乏之处后,重点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创新进行了一些探讨,认为应以观念更新为先导,提出以人为本、促进罪犯人格全面健康开展、自我教育、体验教育、赏识教育的教育改造观念,而关于制度创新,本文那么提出了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以躲避可能的挫折,希望以此做一些根底性的理论准备。 【关键词】 教育改造、缺乏、创新、制度思考 一、教育改造罪犯的根本含义 教育改造罪犯,顾名思义,就是由教育来促使罪犯发生积极的改变。因而这一讨论应从对教育的一般理解开始。关于教育,人们有过许多描述:“教育是使人由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过程〞。“教育是使人活得更像人的事业和活动〞。“教育是让人获得求真求善求美的兴趣与能力〞。“教育就是让人类摆脱愚昧和平庸,感受生命存在的意义和美丽〞。“教育是人类生存智慧传承的工具,教育是在创新中开展人类文明的一种文化〞。尽管说法各不相同,但也不难发现,教育始终是围绕着“人〞来进行的,是以人为对象的,教育作用于人的是社会知识文化,是人类精神财富,而其目的和结果在于造就人、开展人。所以教育是一种文化活动,是精神领域、知 识领域的活动。总而言之,教育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技能的根本途径。它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认识现象或心理现象。教育改造罪犯,与其他教育活动不同的是它要面对特定的主体——罪犯,同时它的目的性又十清楚确,是要通过教育活动的开展,按照设定的目标实现罪犯在思想和行为上的转变。在这里,教育是手段,罪犯的改造是目的。显然,进一步的分析应针对罪犯展开。 罪犯是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正在接受刑罚处分的人。这局部人曾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这一危害性已经到达了国家所难以容忍的程度,不得不祭出和平时期最严厉的手段——刑罚加以应对,在国家与相关个体间发生了剧烈的冲突。此外,罪犯的身分是有时间范围的,犯罪人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法律责任得以履行,继续接受刑罚的义务随之消失,应当回到正常的社会成员状态之中,自然也就不再是罪犯了。由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处在不断运动变化中的群体: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既有共性的一面,又有特殊的一面。共性是人,而人是生命有机体真实的存在;人的存在具有意志性,人是思维动物;人以“类〞的形式存在,人是社会动物;人的存在具有文化性,人是文化动物;个体人的存在具有历史性、时间性、有限性,人是学习动物。从特殊的一面看,罪犯有过违法犯罪的经历,这一经历是多重 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罪犯受到了法律的否认性评价,这一评价会带来社会及心理的种种变化;罪犯正在接受刑罚处分,这一处分决定了身份及环境与众不同。因此,教育改造罪犯的语境是高度复合的,既不能脱离教育对人作用的一般规律,又不能不考虑罪犯的特殊性,只有良好的结合,才能于教育的手段中接近或到达罪犯改造的目的。 教育改造罪犯,改造作为目的受到时刻关注是必然的,因此,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便与改造的成效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具有十分强烈的功利取向,而关于罪犯教育改造的创新,不能脱离现状的分析。揭示缺乏能够从现象中发现更深层次的原因,继而为开展开辟道路。 二、现行教育改造工作的缺乏之处 〔一〕政治思想教育大而无当、空洞生硬、内容缺乏时代性 我国监狱一向注重对罪犯的政治思想教育,认为它是其他一切教育的根底,负有方向性的职责。但在开展此项教育时,受教育者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人,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是对立者。是异己分子。或是可以改造好的人。受历史的影响,许多人在内心深处与罪犯进行了比较彻底的切割,将他们划归到对立或异己的那一边。在主流话语中,也要求警官与罪犯划清界限。因而,政治思想教育等同于思想灌输,任何探索性的问题都是“禁区〞、“雷区〞,是不可以 触动的,只能按照原先确定的宣传口径照本宣科。然而思想必然走在形势的前面,我国社会的高速开展就是由思想解放驱动的,思想解放带来了观念的更新,加深了对社会变化的理解,是人自身开展的根底。因而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必须解决罪犯的性质和定位问题。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看,除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以外,一般的犯罪并没有政治方面的原因,本应由法律加以标准的问题不应扩张到政治范围去求解,不应将政治思想教育的内容过于敏感化。如果我们的政治思想教育还停留在照本宣科的阶段,不允许思考,那么显然与罪犯实际的思想状况有较大的距离,大而无当、空洞生硬、内容缺乏时代性也就成为通病。这样的政治思想教育当然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法制教育类型化、浅表化 罪犯均为触犯了国家刑事法律的人,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使其学法、知法和守法,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国家的刑事法律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具体某一种犯罪到达什么程度应受什么惩罚的标准。而某一种具体的行为是否被确定为犯罪,那么是由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加以裁判的。按照一般理解,一项犯罪的成立,需要符合刑法分那么关于特定罪名的犯罪构成。因此,具体到罪犯个体,其犯罪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我们现在进行的法制教育,不管是典型案例剖析,还是联系实际的犯罪原因归纳,都是 以既定的框架作简单的套用,比方将犯罪的思想根源列举为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金钱至上、贪图享受、法制观念薄弱等可数的几项,分别犯罪类型对号入座。这一方法从外表上看似乎很深刻,能够对犯罪的成因追根溯源,但由于分类本身不科学、不合理,分类的覆盖范围狭窄,分类的界限不明等等,致使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偏差较为严重。实际上,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迄今为止,人们从犯罪的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种犯罪原因理论,达百余种之多。虽然在合理性上各有可质疑之处,但也可看出,犯罪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以类型化、简单化的方式认定犯罪的原因,危害很大,导致对犯罪原因的追寻变成一种外表的形式,而不管是否与真实的情况相吻合,不管是否真正为罪犯所信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法制教育所应当具备的指引功能和教化功能便难有发挥的空间。法制教育走过场、浅表化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形势教育滞后,对社会开展趋势没有形成正确的引导 罪犯与正常社会相隔离是监禁刑的一个主要特点,罪犯经年累月生活在监狱这一特殊环境中,对外部世界的感受是间接的,需要通过媒体报道、通过与警官交谈、通过与亲属会见等途径了解外部世界的变化,在罪犯的主观世界与客观对象之间,存在一个中介方。而中介一方的感知又必然带有 各自的主观偏好,即使是对一个简单现象的描述,也不可能做到全景式的不偏不倚的“实况转播〞,更何况罪犯所能接触到的中介者又非常有限,因而受到误导的可能性也就大得多。目前罪犯与社会的直接接触还受到很多的限制,进行形势教育,分析形势背后的社会开展趋势,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但我们的形势教育是令人难以乐观的,要么是认为形势教育无关紧要,将其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要么因为缺乏相关的人才,认为无法讲清形势的开展变化规律而将其束之高阁。 〔四〕道德教育高高在上,脱离实际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里,罪犯的道德水平是处在较低层次上的,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缺乏道德的必要约束有关。这样的判断有一定的根据,因为在我国,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联系:但凡违反法律的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但对于这样的结论,由于道德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道德的标准又高度复杂,如果我们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很可能深陷于自己的错误认识中不能自拔,所开展的道德教育当然也不会有好的效果。除此以外,我们还有一种一味拔高道德标准和进行道德泛化的倾向。 道德是人们根据一定社会条件下关于是非、对错、美丑等的判断,通过社会力量的作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道德〞既有共同性的标准,可以世代相传,也有相当 一局部“道德〞是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发生标准改变的,即使是在同一社会中,不同的阶层在某些问题上,对是否合于“道德〞也可能有重大的分歧,价值观念在其中起主导作用。那种认为一切“道德〞都是一应适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国正经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社会变革,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道德也要随之发生改变。我们所说的道德及开展的道德教育当然也应该是社会主流的道德标准,但道德标准的凌空蹈虚只能使大家对其敬而远之,并不能带来道德整体水平的提升。另外,道德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领导者、政治家和公众人物应当具备更高的道德修养、道德层次,要进行更多的道德自律,允许公众对其道德表现和道德记录进行评头论足;而对于普通人来说,道德具有明显的世俗化特征,“道德〞也有一个逐渐走下神坛的过程,减少的是“神性〞,增加的是“人性〞。它在对人们从世俗的物质生活中追求更加充分丰盈的享乐体验以更多宽容的同时,与“非道德〞之间的界限也日渐明朗:只要不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现代的人们不应当,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给予道德上的批判。凡事总喜欢套用既定的一成不变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去进行道德评判,是一种道德泛化,并不能够为道德教育带来更大的力量。不尊重人的内心需要本身就与最根本的道德标准渐行渐远,非但不能改善罪犯的道德水准,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弄虚作假和双面人格的现象。我们并不是说道德层次不需要提升,而是 认为道德教育,尤其是对罪犯的道德教育,应当首先切合罪犯道德水平的实际状况,分别不同的罪犯,分别不同的领域,确定道德的底线,采取有针对性的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五〕职业技术教育薄弱 绝大多数罪犯在刑满释放时都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个人与家庭的生存也需要他们较快地找到工作岗位,同时一个稳定的具有开展前景的工作对于再犯罪的预防也是至关重要的。对罪犯整体而言,犯罪前职业技能普遍较低,无业人员占相当比例,即使小局部原先具有一定技能的罪犯,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后,劳动技能的降低也是不可防止的。假设监狱能够按照罪犯的需要和特点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将来重新融入社会是有很大帮助的,将使刑罚执行产生正面而积极的意义。实际上,罪犯对此也有较为强烈的需求。在某监狱对罪犯就“监狱提供场所、条件,举办劳动技能培训班,罪犯个人缴费学习,地方劳动部门考核发证,你有何看法。〞的问卷调查中,选择“愿意〞的占81.6%,选择“不愿意〞的占13.1%,选择“无所谓,反正我不想学〞的仅占5.3%①。类似的调查在许多监狱都有非常接近的结果。但我们现在所进行的职业技术教育却是十分薄弱的一个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职业技术教育没有规划。培训方案、开展目标等等均处在随机的状态,职业技术教育在多数监狱还不能成为 一种常态化、正规化的教育。二是培训工程单一,无法契合罪犯的需要。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开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出现了许多新的职业,罪犯各自条件的差异,使他们在就业上也有了更多的想法,而监狱主办的职业技术培训,工程一般来说是相对固定的,反反复复就是那么几种,与罪犯的要求相差甚大。三是培训与实践相脱离。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具备高度的实用性,但目前的情况,从理论教学到实际操作均是在监狱完成的,由于监狱生产劳开工程单一,多处于手工或半手工的阶段,技术含量低,培训的工程既无法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无法从生产实践中得到稳固和提高,也找不到操作实验的平台,对技能的掌握是一种先天的缺陷,对罪犯的学习热情也是一种打击。 〔六〕现有的教育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利用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资源投入巨大的一项活动,罪犯教育改造面临的困难比普通的教育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这一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人们对资源的认识也是在不断深化的,在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中,与罪犯的教育改造成果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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