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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三个
至上
思想
探讨
关于“三个至上〞思想的探讨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开展。“三个至上〞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开展观,奋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跨越。
一、坚持“三个至上〞,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讲话中强调,“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开展而开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必须在党和国家的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效劳。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平安,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作好政法工作,关键是要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做出的战略部署,坚持把政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着力保障国家平安,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着力保证社会大局稳定,着力效劳经济社会开展大局〞[1]。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它鲜明地答复了人民法院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以及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的问题。表达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丰富和开展,为新时期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工作奠定了思想理论根底,对作好人民法院上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必须进一步坚决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方向问题,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的成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等繁重任务。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才能坚决抵抗各种错误政治观点的影响,确保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司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才能坚持以科学开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统筹兼顾人民法院事业开展中一系列重大关系,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效劳和司法保障。
第二,坚持“三个至上〞,把握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如何理解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和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审判工作的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不同的角度看,审判工作的目标有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层次,但归根到底,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和根本价值,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那么。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关键要表达在所审判的每一起案件上。人民法院要善于通过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群众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
2、审判工作的方式要符合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必须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尺度,必须作到让当事人明白,让群众理解和便于群众参与;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还要有利于纠纷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在审判过程中要注意表达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我们的审判、执行法官,应当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合理行使、保障人民群众诉讼利益的实现。特别是我们的窗口单位,如立案信访部门一定要热情接待,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效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判工作的效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最终评判。
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有着切身的体验和感受。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监督审判工作。要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要开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监督效劳平台;要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网上查询制度,把法院工作情况随时传递给代表,方便他们参与和监督法院工作。
第三,坚持“三个至上〞,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
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达。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抗权力的非法干预,以及人情的影响和利益的诱惑,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要按照科学开展观的要求,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开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要坚持调解优先原那么,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根本裁判原那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理论联系实际,认真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带有普遍性问题,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现阶段我国的根本国情,并以此为依据认识和解决我们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协调好、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需要重点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1、联系我国处于初级阶段的现状,解决好谋划工作问题。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首要的、根本性的任务就是依靠人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为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按照党的主张和原那么办事。这是一条最根本的政治原那么。
人民法院要始终自觉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属性。司法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表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司法为民也是人民法院从思想上解决广阔法官“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效劳〞的首要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人民法院要自觉坚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目标。目前,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珍贵机遇,也面临着各种严峻挑战。因此,促进社会和谐必然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最重要的目标追求。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调处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进步和开展。
2、理解“人民法官为人民〞,解决司法为民问题。
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在工作中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司法为民〞。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在当前这个经济社会开展的“黄金期〞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为民绝对不是一个“标签〞,也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必须成为法官的一种信仰、一种理念,贯彻到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为此,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真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的呼声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在工作中做到想群众之所想、言群众之愿听、千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切实朝着司法为民的方向改进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效劳。
3、以人为本,改革审判方式,为审判工作效劳。
审判方式是我们为了使诉讼双方的问题得到解决所采取的一种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说到底是我们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手段。近几年来,我们的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使审判工作进入了标准化的轨道。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审判方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那就是在强调一步到庭,强化庭审功能的同时,无视了我国特别是我国广阔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灵活,更加适合我国农村特点和乡风民俗的审判方式来解决案件的审理问题,弘扬我国特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们深化和完善审判方式改革的应有之意。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审判方式改革,依据我国城乡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状况,采取不同的审判方式来开展审判工作,使审判方式服从和效劳于审判工作,以实现审判工作的目的[2]。
4、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解决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法院队伍;按照既懂政治、又懂法治,坚持把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的标准要求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确保人民法院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从总的情况来看,全市法院的法官政治上是坚决的,思想上是可靠的,业务上是过硬的,是党和人民完全信赖的队伍。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队伍建设中存在着的问题和缺乏。
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法官受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影响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我方信西方,不信政策信谣言,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诱惑腐蚀面前缴械投降。二是有的法官片面割裂审判工作与国家大局的关系,缺乏大局观念和围绕大局、效劳大局的意识,认为法院就是独立办案,至于案件办的好坏,与经济社会开展关系不大,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片面追求法律效果、不重视社会效果。甚至于有的法官为了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放弃职责,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三是个别法官以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为由,弱化领导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对党组织散布不信任情绪,在大事上不讲纪律、不守规矩,小事上斤斤计较、不讲风格;四是有的领导好人主义盛行,对抓队伍建设底气缺乏,怕得罪人,不敢抓不敢管,方法不多措施甚少。工作中不但不起模范带头作用,还起反作用,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各项建设。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我们听之任之,不加以解决,我们这支队伍就会出现问题,就难以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此,我们要加强五个方面的建设[3]: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面对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面对市场经济利益原那么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关键是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阔干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进一步坚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尊崇法官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实际行动保卫党的领导、保卫社会主义政权、保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近年来,我们在抓工作作风上下了些功夫,但与上级党委及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在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