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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悖论与反正:论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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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悖论 反正 未成年人 教育 改造
悖论与反正:论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 ://damishu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主体类群,需要从行为人角度予以区分对待,其特殊性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是整个刑事程序的根本性原那么。该原那么的产生有自己的多元理论根底,但是而对现实的社会背景和刑罚理论,教育改造原那么又存在相当多的悖论。在成认这一原那么的根本前提之下,从刑罚目的辩证性生疏的角度动身,以非犯罪化一非监禁刑一衬区矫正—前科刑消灭制度进行层次性推动,从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原那么进行反正和解读是我们的应有选择。 〔关键词〕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刑罚目的;教育刑 一、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原那么的理论根底 (一)刑罚人道主义的价值张扬 人道化源于人本主义的提倡,这一自然法的个人本位价值在18世纪西方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得以体现。受人本观念的驱动,时至今日,刑罚对未成年人特殊主体的人道性在全世界普及开来,并快速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予以集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活动中进行教育改造使行为人生疏自己的错误和社会危害性,是提升刑罚自身品德和留意行为人主体意义的现实需要。从“刑罚惩办的是行为而非行为人〞到“刑罚惩办的是行为人而非行为〞,从“行为刑法〞到“行为人刑法〞,从结果无价值到行为无价值,行为人进入了刑事法的视野之中,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刑法学家,刑罚学家、社会学家等都无法无视未成年人在刑法归责和犯罪预防理论上的意义。而且,教育改造暗含了一个理论事实,即教育改造者与被教育改造者处于一个相对对等的主体地位,由于教育改造的过程是行为人心理和智识自我内化的过程,需要消退外在干扰因素(如非人道的种种身体强制)所带来的自觉排斥和对抗性抵挡,并且需要在教育改造中把刑罚的非理性因素尽可能的降低,从而在教育改造者与被教育改造者之间建立起正常的和经常性的沟通桥梁。 (二)刑罚轻缓化的促进 笔者认为,刑罚的轻缓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它包括历史层面和个人价值层面。历史层面的轻缓是从刑罚自身演进为视角的,如从生命刑到身体刑,从身体刑到自由刑,从自由刑到资格刑,乃至罚金刑,这一刑罚进化的历史是一种清楚的从重到轻,从暴虐到文明的过程。可是,这一过程代表的是刑罚在社会时代背景f的客观规律运动,不涉及到具体未成年人的利益。如在适用刑罚时,对此未成年人适用自由刑是轻缓的(应适用身体刑而适用自由刑),而对彼未成年人却并不如此(应适用非监禁刑却适用了短期自由刑)。 因此,在个人价值层面,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轻缓必需要与其个人实在的利益相关,即未成年人的刑罚与成年人的刑罚在相同或相像的主客观条件下,无论是定罪、量刑还是行刑,都应当处于一种相对轻缓的状态,对未成年人行刑过程中的教育改造正是这一价值要求的集中体现。价值层面的刑罚轻缓与其谦抑性是相吻合的,既然对未成年人要强调特殊保护的一贯原那么,就必定要求在罪质和刑罚量上予以区分对待。随着社会多元价值的演进,刑罚轻缓化有了更为现实的可能性,并且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刑法刑事政策化〞的促动 我国学者认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在实践层面意味着,不仅刑法的制定受刑事政策的指导,而且刑法的运用在强调罪刑法定的同时,也受刑事政策的导向和调整;在学术层面那么意味着刑事法学科在阐释犯罪和刑罚实然状态的根底上进一步争辩其所以然和所应然。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核心在于,刑法要自觉地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刑法的运行都要纳入刑事政策的框架,在刑事政策的大视野中予以把握。 具体到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办为辅〞、“重防轻打〞、“感化、教育、挽救〞等都是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假设要真正贯彻这些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活动的导向和调整功能,就必需留意对未成年人行刑活动的人道化,留意未成年人犯罪缘由的多样化,从缘由到预防的“全体刑法学〞的思路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路径,并在总的刑事政策的牵引下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活动,回归刑事政策下的刑罚理性和正值依据。 (四)刑罚目的的适时跟进 刑罚日的是整个刑罚理论的基石,从以威吓为中心的一般预防理论到确定报应刑论,然后渐进到防卫社会和教育改善犯罪人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论(目的刑论),最终到相对报应刑的并合主义的产生,在整个多元价值的相互推动下,刑罚目的与整个社会的变动和观念的更新趋于全都。相对报应刑认为刑罚的正值化依据是正义与合目的性,“由于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犯罪。〞笔者认为,在整个刑罚目的的层次上,应当是“报应第一,预防其次〞。但是,不得不成认的是,这一结论仍旧主要是针对成年犯罪人而言的,而且要指出的是,假设站在存在论刑罚目的立场上,这一结论对未成年人仍旧是成立的,由于为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前提是必需有犯罪行为,因而对其报应是首要的正值化要求(报应第一)。然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并不限于此。否那么,常态下的学校、家庭教育可能发挥的效果更好,而实际情形却是这些常态教育无法规制和导向行为人的合社会化行为,进而导致其走向了犯罪之路。因而,就价值论刑罚目的而言,预防论是其理论归依。 未成年人较之成年人的特殊性,一方面在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生疏具有较大的片面性、武断性、心情性等,遇有外界因素的影响易做出非理智的行为;另一方而在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就整个人生历程来说,还处于起始阶段,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可变性大,通过正确的引导,能够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所以,在预防论的功利价值衡量上,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有更充分的理由,刑罚目的对未成年人的适时跟进(预防为主)才显得更为理性,而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正是这一刑罚目的调整后的具体显现。 二、悖论: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逆境所在 (一)教育刑不是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依据所在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有别于成年人的一系列刑事措施上,很多学者自然或不自然的认为理论依据直接来源于教育刑在刑罚实践上的现实影响,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惩办为辅〞自然 的等同于教育刑的现实开放。教育刑的概念是由李斯特首先提出来的,彻底的教育刑论者强调教育刑的三个内容要素:把教育视为刑罚的本质,把教育视为刑罚的目的,让教育贯穿于行刑过程的始终。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惩办为辅〞与教育刑的理论依据并不等同,主要理由如下:其一,以主辅序次把教育与惩办单独分列,这与教育刑要求的教育与刑罚需要浑然一体有别,由于教育刑强调教育的强势地位,对惩办并未留下任何发挥的空间。而且,这种主辅序次的划分从侧面说明的正是教育刑本身内在的教育的有限意义,而非全部;其二,就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而言,教育刑的外延缺乏周延性,也不符合教育刑三要素的旨意。从目前实践层面来看,教育刑的触及面并不以未成年人为己足,而是要涉及行刑实践的全体,因此以未成年为自己的防护盾牌暴露的反而是自己更多的软肋;其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惩办为辅〞原那么,虽然程度上主次有别,但是在作用方式上是由惩办外在的行为而及行为人的思想—由外而内,与之相反,教育刑由思想(改造)而及行为人的外在行为—由内而外,因而二者在作用力的方向上有根本性的差异。 尽管早在1979年8月17日,中共中心在转发中宣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指出:“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应着眼于教育、挽救和改造。〞并且此后在屡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上重申要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思想和要求,但是在极大意义上这些都是特地针对违法的青少年而言的,而对犯罪的青少年,仍旧需要在刑罚的框架下加以现实的操作。既然已经上升到犯罪质的程度,就不能单就教育而教育,强调刑罚的惩办性一方面体现的是违法与犯罪在调整手段与程度上的差异,另一方面留意的是通过对青少年具体和特殊的行刑方式来到达教育的效果。 由此,可以说,“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等教育改造原那么很大程度上是以缺乏量的惩办到达教育未成年人的最大效果,教育的手段性意义并不明显。对未成年人的任何保护性惩罚措施,都是源于未成年人较之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正是这一特殊性使得刑罚在刑事程序中刻意加以收敛,从而也使得常态下的刑罚功能有所减损(从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大量有关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等等都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这就进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措施,不是教育刑的作用使然,更非教育刑的现实佐证。 (二)未成年人犯罪态势的高涨与教育功能的对立 随着物质文明高速进展,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未成年人犯罪也随之呈上升趋势,在这一不断高涨的犯罪率的背后,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几个明显性的特点:其一,未成年人女性犯罪率逐年攀升;其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呈低龄化趋势;其三,未成年人犯罪中严峻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比重增加;其四,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其五,团伙类犯罪上涨。这样,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性动态趋势与刑罚的教育功能就难免存在冲突。由于,刑罚的教育功能,是从刑罚的个别预防角度入手的,它摒弃了刑罚的惩办、责怪和威慑等因素,进而来强化教育的感化功能。而针对未成年人的感化,在某种程度上就降低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生疏,造成未成年人在未深刻反省自己行为之前就先入为主的潜意识存在一个结论,即自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即使有错,也是能够为公众所谅解的。由此,罪与刑的不对称性使得刑罚在遏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上并不充分。虽然刑罚的严峻并不肯定是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严峻形势的一剂良方,但是刑罚的过度无能却必定纵容未成年人进一步的犯罪。 (三)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效果与时空转变后效果难以保持的对立 除了对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单惩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惩罚等的未成年人罪犯外,其他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在未成年人犯管教所、劳教所(稍微犯罪行为)等未成年犯服刑场所接受教育改造。在行刑过程中,有严格的管理与教育制度,如收押制度、劳动生产制度、改造教育制度、警戒制度、生活制度、接见和通讯制度、取保候审和释放制度、奖惩制度等。由于这些教育改造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差异性,即使未成年人能够通过行刑过程中的教育改造到达所预想的目标和效果,在时空条件转换后,即未成年人从一个人造的相对封闭的社会关系网中过渡到自己所必需面对的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之后,由于各种外在环境的刺激与引诱,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成效与其脆弱的神经又必将面临一场新的对决和考验。现实中不断上升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从实证角度清楚地表达了这一困惑所在。因此,回归社会后,未成年人势必面临客观存在的种种社会现象和客观条件的侵袭,教育改造的效果易被社会上消极因素所摧毁。 (四)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标签〞与教自改造的对立 未成年人人生阅历浅薄,生理发育期间需求旺盛,渴望独立、自尊、自强,期望其他人能够对自己有所重视,不情愿受外界的管束与限制,在日常生活中期望逃脱父母和老师的监管而过一种自由拘束的生活,奢求急于求成,期望自己的所作所为能够引起同龄人或其他人的关注。当未成年人从少管所等行刑机构中投入到现实生活中时,世俗的眼光使他们无处遁形,违法犯罪的不荣耀“标签〞将伴随他们生活左右,一种无法摆脱的阴影时刻掩盖在未成年人的心头。正是在这种标签的掩盖下,未成年人的正值需要得不到很好的满足,主动参与意识时时受到限制,无法融入到现实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在其影响下,当未成年人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受到挫折时,难以克服的内存冲动或愤世嫉俗的怨恨就外化为危害行为,从而消灭从前教育改造所取得的成效。 (五)未成年人教育改造与刑罚目的层次性的冲突 在整个刑罚目的的体系上,存在一个等级序列,假设成认存在论的刑罚目的优于价值论的刑罚目的,那么报应论的刑罚目的在级效上明显要优于预防论的刑罚目的。而且,在预防论的内部,既然都是以功利价值为根底,那么从价值量上予以衡量,预防大多数人的犯罪比预防具体犯罪人的犯罪更符合功利的内在要求,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是自然的结论。因此,从报应—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的位阶是刑罚目的内存层次性的表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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