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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内
审计工作
相关
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区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工作,促进内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x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x府办发[x]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x区各区级机关、镇(街道、工业区)、区属公司的内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本部门、本单位。要围绕中心工作,突出内审工作重点,加强内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内审的内控制衡作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内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直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内审工作,提出加强区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内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内审业务工作成果以及成果的利用情况;
(三)将各单位内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审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四)提出加强各单位内审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业务工作标准;
(五)组织内审机构人员参与区审计局的审计及调查工程;
(六)指导和监督内审协会抓好政策调研、行业标准、内审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经验交流及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内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同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完善内审机制;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审工作,听取内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内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催促审计意见的执行;
(三)支持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内审机构履职所必需的权限,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加强内审人员队伍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审工作。支持和保障内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的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能力。
第三章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内审机构应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和审计独立的原那么设置。对财政性资金额大、国有资产经营规模大、下属单位多的单位,原那么上应设立内审机构。区级机关下属单位的数量超过2023个以上,应设立内审机构,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内审人员;下属单位数量少于2023个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内审人员,1名兼职内审人员。镇(街道、工业区)、区属公司应设立内审机构,配备2名及以上内审专职人员。
暂时不具备设立内审机构条件的,可指定其他内设机构人员履行内审职责,但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鉴于各单位内审人力资源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调查等工作。
内审机构负责人的调整应征求区审计局的意见,其他人员的调整报审计局备案。
第八条内审机构的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财务预算。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内审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内审机构应当遵守内审准那么、规定;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审职业标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内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应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四章主要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内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含教育、科技和农业法定增长情况、招商引资政策兑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工程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八)受本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委托,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区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内审机构、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内审机构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审机构还须配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并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的监督。
第十七条内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那么、规定,按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业务部门、区审计局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内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业务部门内审机构、区审计局提交年度内审工作方案和总结、工程审计报告、内审统计报表和情况汇报等资料。
第十九条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内审机构和区审计局的业务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当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经济案件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内审工作应当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审计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标准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十二条内审工作要逐步向促进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转变、向管理审计、效益审计和风险评估转变,向监督效劳型转变,为本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效劳。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各部门、各单位所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内审机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内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核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对内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业务部门的内审机构和区审计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审机构的审计结果经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内审机构可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内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方案,报经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内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紧急审计的事项除外。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第三十条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应在2023日之内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023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内审机构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2023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内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内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八)其他影响审计工作的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纪律的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x区审计局
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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