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开展应用促进条例推动大数据开展应用,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开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效劳管理能力、效劳改善民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下文是贵州省大数据开展应用促进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大数据开展应用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推动大数据开展应用,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开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效劳管理能力、效劳改善民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效劳业态。第三条大数据开展应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共享开放、保障平安的原那么。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坚持应用和效劳导向,推进大数据开展应用先行先试;积极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大数据产业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协调开展;加快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大数据产业开展聚集区、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大数据平安与管理工程、跨境数据自由港等建设开展,形成大数据资源聚集中心、企业聚集基地、产业开展基地、人才创业基地、技术创新基地和应用效劳示范基地。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开展应用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展应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开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开展应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开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开展应用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那么,编制本省大数据开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开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应当与省大数据开展应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开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开展应用意识和能力。第二章开展应用第八条省、市、州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