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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公路建设
项目
危险性
较大
分部
工程
专项
方案
安全管理
办法
新编
XX省公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方案平安管理方法
专项方案平安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XX省公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进一步明确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标准专家论证程序,把好工程平安源头关,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及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XX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根本建设方案的公路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撤除、加固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是指公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局部项工程、临时工程、特殊复杂的工作内容等。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参考XX省公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指导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根底上,除所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之外,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本方法中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分为两类,一类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实施;另一类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见参考指导目录),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论证修改意见完善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六条专业性较强的分局部项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进行复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标准、标准及图纸等。
(三)施工方案。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方案。
(四)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序流程、工艺控制、工序检查、验收环节等。
(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专项方案平安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等。
(六)劳动力方案。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当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工程技术、平安、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审,内审合格后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评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记录资料中,应当附上参加审查专项方案会议人员的签到表。
第九条需要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方案,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工程技术、平安、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复核,并由工程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本单位(母体单位)。再由施工单位(法人)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平安、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监理或建设指挥部。
专家论证会议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组成员由建设指挥部负责选定或在XX省交通运输厅(局)平安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专家组成员推荐其中一名担任组长并主持专家论证会。特殊情况,可由该建设工程总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随机抽取的XX省交通运输厅(局)平安技术专家;
(二)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中相关有经验的技术人员;
(三)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或分管平安副指挥长,以及指挥部技术、质量、平安部门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施工单位分管平安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六)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或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一般情况与论证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标准;
(三)平安施工的根本条件及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或实施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方法第
八、九条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平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现场。
第十七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平安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XX省交通运输厅平安技术专家库见XX省交通行业首届平安技术专家委员组成名单(云交安委(202223)2号)。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护平安技术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学风正派、学术严谨、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老实守信;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坚实的专业根底知识,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省级优秀工程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XX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XX省公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指导目录
附件1: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范围
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范围
附件1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范围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工程。
二、滑坡处理及边坡防护工程
(一)滑坡体处治工程。
(二)高度超过6米(含6米)的边坡处理工程。
(三)高度超过3米(含3米)的支挡工程。
(四)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等)。
三、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人工挖孔桩工程、岩溶段桩基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地质条件不良或周围环境及地下光缆、管线复杂的根底开挖工程。
(四)水深超过5米(含5米)的桩根底、挡墙根底、地下连续墙、沉井根底、深水根底及围堰工程。
(五)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高度超过5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二)跨度超过2023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三)施工总荷载大于2023kn/m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五)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大型模板等)。
(六)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七)用于钢结构安装的满堂模板支撑工程。
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2023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塔吊、大型门吊、架桥机等)。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四)特殊环境下的吊装工程。
(五)打桩机械、钻孔机械等大型机械装拆工程。
(六)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装拆工程。
六、水上及水下工程
(一)外海作业工程。
(二)码头、水工结构物、边通航边施工航道作业工程。
(三)内河深水超过2米作业工程。
(四)内河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水上平台作业工程。
(五)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
(六)水下打捞、撤除、焊接、设置设施等工程。
七、架设、撤除与爆破工程
(一)撤除拱、梁等较易坠落、坍塌的工程。
(二)撤除高度5米(含5米)以上的墙、立柱等易坍塌的工程。
(三)大型支架、模板、便桥、设备架设撤除工程。
(四)桥梁、码头加固与撤除工程。
(五)港口、码头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撤除工程。
(六)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
(七)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
八、桥梁工程
(一)悬浇、悬拼施工的桥梁工程。
(二)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
(三)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
(四)跨线施工桥梁工程。
(五)跨径2023米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六)跨径2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七)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柱、墩、塔等构件工程。
(八)预应力结构张拉、压浆工程。
(九)支架法现浇梁、拱工程。
九、隧道工程
(一)隧道出渣、运输工程。
(二)隧道初期支护、二衬工程。
(三)隧道洞口、明洞施工工程。
(四)隧道围岩突变区段掘进工程。
(五)竖井、斜井、辅助坑道工程。
(六)隧道预应力锚杆工程,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掘进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
(七)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
(八)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水下作业工程。
(九)长隧道和Ⅳ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
十、其它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