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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XX省科学技术厅贵州师范大学联合科技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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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科学技术 贵州 师范大学 联合 科技 基金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新编
3XX省科学技术厅、贵州师范大学联合科技基金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方案工程管理的暂行方法 (XX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23)57号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省级科技方案工程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方案工程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方案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列入省级科技方案,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方案分为专项经费资助方案和支撑引导方案2类。 专项经费资助方案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方案,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科技专项方案、产学研合作方案、重大科技专项、高XX县区开展引导方案、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方案等。 支撑引导方案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开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方案,包括工业攻关方案、农业攻关方案、社会开展攻关方案、促进科技效劳业开展方案、成果推广方案、对外科技合作方案、科技根底条件建设方案、专业镇建设方案、火炬方案、星火方案、软科学研究方案、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方案、民营科技园方案、科普方案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方案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XX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方案工程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方案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方法根底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方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方案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方案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方案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开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根底上制定各类科技方案入库工程申报指南。 第六条科技方案入库工程申报指南应在各类科技方案工程申请工作启动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工程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省科技厅按入库工程申报指南要求受理工程申报,招标投标工程按照相关专项方案管理方法执行。 面向社会的工程管理业务统一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八条申请工程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二)符合该方案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工程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工程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工程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承担工程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工程;工程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工程,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工程。 工程参与者前3名视为工程主要承担人。 第十条工程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省直和国家驻粤机构申报的工程需经其省级或属地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各地级以上市、县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工程必须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县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一条申请工程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XX省科技方案工程申报书; (二)XX省科技方案工程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工程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工程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根底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工程书面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县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的工程申报材料应委托其所隶属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后送交受理窗口。 对于通过网上申报的工程,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科技行政部门通过网络进行审查和推荐。 受理窗口对所受理的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 第十三条申报审查。省科技厅将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工程将进入省科技方案工程备选工程库;如工程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工程入库资格。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工程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工程立项的根本程序为:专家评审(评估)、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厅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工程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省直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推荐工程的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组织,对评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专家对进入备选工程库的申报工程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辩论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实行网络化评审的工程,相关专家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所有参与工程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应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 全省科技咨询专家库由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和管理,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承担工程评审(评估)具体工作的中介机构应通过竞争产生,省科技厅负责中介机构的遴选、绩效和信用评价等。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在专家评审结果的根底上对申报工程进行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省科技厅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处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各业务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厅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通过全部评审程序的工程获得立项。获准立项的各类工程,由省科技厅或与省财政厅下达文件。相关单位和工程申请者可通过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在线查询。 第二十条各类工程承担单位必须在工程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XX省科技方案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省科技厅对工程负责人、承担单位、工程推荐单位、科技行政部门的工程管理责任人、工程的评审(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方案工程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工程承担单位、被授权或委托负责工程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在研工程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工程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工程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工程等调整申请报告。省科技厅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响申请单位。 (三)重要事件报告。如工程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工程承担单位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工程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四)验收报告。工程结题验收时,工程负责人须向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工程验收报告。 (五)成果报告。工程结题验收后,工程负责人须向省科技厅报送工程形成的专利、知识产权等成果信息报告。 (六)监理报告。受省科技厅委托对重大科技工程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每年初要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的工程监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工程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工程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责令工程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工程实施,并向省科技厅提交收回工程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终止执行的工程,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方案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省科技厅将降低工程承担单位和工程负责人的信用等级,2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工程。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应在工程实施期间对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工程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工程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工程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工作须在工程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工程,可以提前验收。 工程验收前,工程承担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经各级工程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省科技厅将组织或委托工程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工程验收以省科技厅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根本依据。对工程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或中介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方案工程,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方案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方案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议〞。被验收工程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工程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假设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工程,工程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工程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降低工程承担单位和工程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负责人3年内不能再承担省科技方案工程。 第六章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工程管理应发挥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作用。省科技厅通过招标或定向考察的方法,从假设干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遴选1家或1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方案管理工作。 为确保公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开展,省科技厅根据各项咨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效劳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本钱向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支付咨询效劳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参与工程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省科技方案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行政部门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咨询效劳业务;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那么,确保所提供的咨询效劳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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