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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会
讲话
会议讲话
2023年5月各位委员、同志们:今天把大家请来开个会,叫内司委第八次会议。我们所以在这个时候开这个会,一是因市人大常委会班子进行调整,广福主任荣升为主任,对内司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因内司委委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严重缺额,市第六次人代会补选了内司委主任委员张永坤同志,第二十一次常委会又补选了兴旭、正涛、玉生三名同志为委员,这样内司委委员就根本配齐了(缺一名副主任委员)基于上述两条原因,感到有必要召开一次会议,目的是内司委委员新成分增多,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内司委的性质、职责、和委员的任务;新老委员见见面互相熟悉一下以便于日后工作的开展。在此,我作为人大常委会联系内司委的副主任对新到内司委工作的同志表示由衷的欢迎,对内司委原有的委员在过去几年内的出色工作表示感谢。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一、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地位1、涉及内司委的根本知识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接受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领导。内司委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的,换句话说内司委委员必须是人大代表。他们都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大会期间,内司委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效劳的工作机构。内司委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决定了它的活动原那么实行会议制,而不是首长负责制。主要工作方式: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二是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但凡内司委研究和审议议案,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意见,都应当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能决定处理;三是依程序办事,内司委开展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内司委的议事规那么,不允许有随意性。内司委与人大常委会比较。内司委是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属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对社会直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而人大常委会那么是权力机关实体,能够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概括地说,有以几个方面:(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方案,检查有关议案办理情况,并参与听取受质询的市内务司法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3)催促市本级各司法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系范围内遵守和执行;(4)参与立法活动,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属于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收集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5)参与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评议、专题调查和执法检查;(6)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催促会议审议意见落实;(7)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各种标准文件和市辖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对其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的审查报告;(8)联系市本级各司法机关和市辖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对应工作机构,听取其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9)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提交的有关司法方面的申诉和控告以及对市本级各内务司法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案件进行交办并催促办结;(10)会同信访部门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有关案件进行监督。三、内司委委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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