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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防工作和人防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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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防 工作 法律法规
人防工作和人防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局部。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开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11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13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16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18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21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藏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22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23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1/2023第2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撤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撤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撤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方法(1998年9月25日通过): 第9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 第2023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方案、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11条,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12条,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21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223)4号): 第7条,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根底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XX县区、开发区、保税2/2023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开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9条,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来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四、沈阳军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的意见((202223)8号): 第13条,人民防空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方案地组织实施,逐步形成人民防空防护体系;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参与地下非防护空间规划、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要根底设施的规划、建设,要书面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高XX县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及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在重点防空区域或有重要防护目标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14条,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力度。城市及城市规划区3/2023(含XX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旧XX县区)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方案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工程方案,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要严格依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落实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和建设标准,新建防空地下室未到达防护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民用建筑,相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办理产权证、不得投入使用,并应补交易地建设费。对成片开发建设的民用建筑区,按“结建〞规定集中建设的单建式地下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办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要经省级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缓缴或减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追缴易地建设费并收归省财政专户。各省要加强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设立全省统一的易地建设费汇缴专户,各市(州)、县(市、区)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照2023—2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由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控,用于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工程建设。 五、国家国防发动委员、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4/2023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22)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2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可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45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47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2023层(含)以上或者根底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22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 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以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工程,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5/2023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六、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发动委员建设部印发关于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22)474号): 第2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工程方案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的,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以下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缺乏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根底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工程,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平安的。 第4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效劳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6/2023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工程,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接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XX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转发XX省物价局等部门印发关于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局部条款内容的通知(沈价发(202223)62号): 202223年5月17日起执行: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其标准为县级市XX县区每平方米202300元,其它地区每平方米2022元。 按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其标准为县级市XX县区每平方米20元,其它地区每平方米40元。 八、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XX市人防结建工作的意见(沈人防发(2023)95号): 第11条,2023层(不含)以下住宅可采用易地建设方式。继续执行按地面建筑面积2%的标准收缴易地建设费;公共建筑性质的局部按4%的标准收缴易地建设费。如建设单位提出建设要求,应按照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九、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XX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物资库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防发(2023)69号): 第2条,对确需建设一定比例物资库工程的工程,各级必须严格把关,实行专项申请、专项报批、专项复审备案。具体程序如下: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物7/2023资库工程专项申请,填报XX市人防物资库工程专项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委托授权审批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送市人防办审批办初审,市人防办主任签批,主任办公会复审备案。 第3条,各级根据市人防办审批结果,方可办理后续相关工程建设手续。对未批先建、违规批建的物资库工程,市人防办将不予审查工程施工图和竣工验收。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将视情停止人防工程审批委托授权。 十、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223)24号): 第16条,落实解决城市低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一、XX省保障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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