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县委组织监督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约束机制,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保护作用,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力度,保证他们正确行使权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现结合我县科级领导干部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信访监督是指县委组织部门认为接到的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举报信件内容,不构成违纪,或虽已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问题,由组织部找单位主要领导或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或发谈话通知书等形式对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者进行的警示,以到达澄清问题、纠正错误、严格教育的目的。第三条信访监督的对象是。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乡(场)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四条信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一)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组织部门认为不构成违纪的信件;(二)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问题,组织部门认为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可能开展成违纪行为的信件;(三)反映领导干部的违纪事实比较具体清楚,但组织部门认为情节轻微,构不成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信件;(四)反映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不正之风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件;(五)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信访件。第五条信访监督遵循的原那么:(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那么;(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那么;(四)以自我教育为主的原那么。第六条信访监督的主要形式:(一)领导谈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为事实清楚,明显第2页共3页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对被举报者当面提出批评指正、责其改进的,由组织部领导或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找其进行谈话。谈话后,被谈话者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十五日内报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二)发函询通知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只有现象,没有明确线索,需要在工作中引起注意的,或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线索,可信度较高,但调查难度大,查实可能性小的,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向被举报人或其所在单位发函询通知书,将被举报的问题摘转告知本人,由其自我对照,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勉,并于十五日内将检查情况书面反响给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三)发诫勉通知书。对经考察班子整体效能发挥不好的,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领导班子应予诫勉谈话;对领导班子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予诫勉谈话;对有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予干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