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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申请
资格
认定
附送
以下
资料
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对需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报告中注明,并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使用数量和限额);
2、(三份,主机共享纳税人四份);
3、银行根本账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使用主机共享系统的纳税人应附报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协议书复印件。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d001);
(三)营业执照;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银行账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本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出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后企业假设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那么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纳税人应到什么地点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到所选择的办税效劳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会计核算健全,指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年应税销售额,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工程的销售额(不含税)总和;新办企业,是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年销售额。
3、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它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二)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五)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六)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审核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国税机关为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变化情况,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目前,我省每年审核一次。
一、审核范围
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的重点对象是:
1、新办企业;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3、挂靠有关单位的企业;
4、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
5、行政性公司;
6、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外地在本地所办的企业;
7、租借他人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8、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税、骗税或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企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使用专用发票,有较好纳税信誉的一般纳税人,经地、市国税机关确定,可予以免审。
二、审核程序
发布年审公告。市、县国税机关在每年3至5月份,应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纳税人下达书面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审核的具体时间、范围、要求等有关事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帐证、会计证等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报告书后,对照日常稽核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调取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或派人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注明保存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理由,报市、县国税机关复核、审批。
市、县国税机关审批。市、县国税机关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初审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复核结束后,逐户确定保存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退还给主管国税机关。书面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对保存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条形“年审合格〞印章;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那么收回其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更换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审核内容
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能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专用发票;
(二)有无专职或兼职并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三)能否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帐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四)能否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和应交税金;
(五)能否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六)能否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纳税。
经过审核,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分。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在6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暂扣专用发票领购簿,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专用发票的保管使用制度。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款,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待纳税人完善有关制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后,经市、县国税局批准,方可使用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3、核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不具备有关条件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金,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责令其3个月内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对3个月后经验收仍达不到国税机关要求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以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允许抵扣进项税金时抵扣。
4、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不能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提供有关资料,并且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除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外,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还可停供专用发票。
5、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1年(含)以上无销售业务的;
(2)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以现金交易为主的商业企业;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连续半年以上异常申报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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