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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场
整治
宣传
材料
市场整治宣传材料
市场综合整治法律选摘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方针,把创立“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扎扎实实地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提高集贸市场管理水平,特对黄安镇辖区内市场进行综合整治。相关法律
XX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二条。开办集贸市场应当持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文件,按照市场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前方可兴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审办完结。
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集贸市场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毁坏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集贸市场因规划变动确需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补偿〞的原那么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亮证经营,不得在集贸市场内随意设点或者流动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收费工程和标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上自行设立收费工程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执罚主体、处分种类和处分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开办集贸市场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停止开办或者限期办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法侵占和毁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的,责令限期交出侵占的场地,恢复设施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营业证照或者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亮证经营,不按规定出售摊位、设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拒绝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出具假购货凭证以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摊位、设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平安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阻碍平安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阻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阻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并出具行政处分决定书。占道经营致拥堵将处刑事拘留以下七条要处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影响道路交通平安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填发责令停止违法占用道路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一)未经许可,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在道路上倾倒垃圾等废物,或者从事其他非交通活动的;
(二)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上搭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但擅自扩大占用范围或者改变占用地点的;
(四)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占用期满,仍占用城市道路的;
(五)其他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
二、违反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等非交通活动,阻断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由属地公安分局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财产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等非交通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属地公安分局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未按规定在停车泊位里停放,或者公交车、出租车以外的机动车在公交站点、出租车乘降站停车,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
六、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属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以阻碍执行职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组织、筹划、煽动、指挥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由属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以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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