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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23
XX
贯彻
成品油
市场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
修改
意见
范例
XX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修改意见[五篇范例]
XX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标准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23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023]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那么。
第三条XX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开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开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那么,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申请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XX省加油站行业开展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标准(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的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以特许连锁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方法。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方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第三章符合规划确实认程序
第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XX省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批准或批转的XX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开展规划和各市州加油站、成品油仓储开展规划,必须申请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建设加油站、油库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对不符合规划及未取得符合规划确认文件新建加油站、油库,各市州商务局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证书申请,省商务厅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一条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市州商务局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开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确实认请求,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开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州商务局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撤销后,原申请人原那么不得重复申请该规划确认,确需复建的需提出适当理由,由市州商务局审核上报省商务厅确认。
(企业不可抗拒因素有。规划修改变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符合修建条件的、申请人失踪或死亡的等。)
第十五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假设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
(二)~
(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六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
(三)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假设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假设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那么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四)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XX县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XX县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在高速公路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0公里以内示意图。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提供辐射半径1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国、省道上的,提供前后2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
(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确实认。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细那么第十六条第
(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招标、竞买人资格,由市州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并下达预核准文件。做为建成后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依据。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占地面积)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那么。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和占地面积、增加加油机数量、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拟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市州商务局负责按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标准(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情况,形成核实报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核实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高速公路效劳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实地核查或委托市州商务局实地核查。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