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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
2023
法律
概念
读后感
新编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与正义
——法律的概念有感
罗正峰
2023202302023202332023法一
。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开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在初步读完这本书后,给了我对法律的一个新的认识和不一样的解读。
一、法律之定义
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开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法律的定义
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那么〞、“标准〞而这些规那么、标准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那么〞、“行为标准〞、“法律的强制规那么〞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标准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论文中那么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开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标准的总和〞。
可见中国对于法的定义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种差概念之上的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那么、标准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那么、道德规那么、宗教规那么)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
(二)哈特认知的法律定义
在法律的概念中说道。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显然,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模糊或混乱的观念,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因为,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在法律定义中,前述中国对于法律定义的方式,使用的最为明显的一般范畴是行为规那么这一一般事物族系。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其本身像法律的概念本身一样令人困惑〞。法律的概念提醒我们注意,如果对于一个法律的类概念(如行为规那么)
没有清楚的认识,当然无法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定义。依照前述的定义模式,对于一个概念的把握是无法清晰的,因为,无法最终把握可以不断延续下去的类概念。这就如同认识大象一样,如果想知其是什么,便需知道作为其类概念的“动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动物〞是什么,便需知道其类概念“生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生物〞是什么,就需进一步理解“物质〞、“存在〞、、、、、、
以上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一章中关于三个法律定义存在争议问题的一个理解。
二、法律之正义
法律家们赞扬或指责法律或其实行时,最频繁使用的词语是“正义〞或“不正义〞,而且在他们的著述中好似正义的观念和道德有共同的范围。确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认为,在批评法律调整方面,正义占有最为显赫的地位,然而,重要的是看到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片面,法律和法律的实行可能具有或缺乏不同类型的优点。
(一)哈特眼中的正义
哈特认为法律作为控制社会的手段,加大其在实践中的更有说服力,必要引入一些因素,它们不是由命令(order)、威胁(threat)、服从(obedien-ce)、习惯(habits)和普遍性(generality)这些构成,而是“正义〞与“公平〞。因为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如果人们看到大局部使用正义和不正义词语的批评几乎都能够对应地以“公平〞(fair)和“不公平〞(unfair)的词语来表达,正义的特征及其与法律的特殊联系就开始出现了。公平明显地与一般道德范围不同;在社会生活的两种环境中言及公平是切题的。一是当我们关注的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个人组成的阶层被对待的方式时,以及当某种负担或利益在他们中间分配时。所以,典型意义的公平或不公平就是“份额〞。二是某种程度的侵害由人作出从而补偿或赔偿请求被提出来的时候。当然,它们不是仅有的使用正义或公平词语作出评价的环境。
我们不仅言及分配或补偿的正义或公平,而且言及法官公正或不公正,言及审判公正或不公正,言及某人被公正或不公正地宣判有罪。一旦正义在分配和补偿事务上的最初适用得到理解,这些正义观念的派生用法即可说明。
(二)我眼中的正义
在我看来对法律制度的正义要求始终是存在。如奥古斯丁所说:“没有正义而充满着强盗团伙的国家是什么。〞但是正义问题毕竟与法律总是有很大的不同。“以正义为名进行的批评并不限于特殊案件中的适法,而且法律本身常常被评论为正当或不正当。〞正义的标准对法律来说是一个更为严格的标准,而且是一个几乎达不到的标准。“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
最成问题的是正义标准常常不具有可操作性。“当我们从适法的正义或不正义问题转向用正义或不正义的术语对法律本身进行批评时,明显的事实是法律本身不能确定个人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因为正义与否要联系具体的情况,而这对法律来讲是过于复杂而无法做
到的。不仅如此,“有关联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标准是可以随着特定的人或社会的根本道德观而变化的。〞
说道这里我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正义是道德构成的一局部,所以说道正义必然离不开道德,而正义又是道德的根底,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这样的“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我认为法律之所以被人们说遵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符合人们心中的道德底线,而正义正是这些道德底线的一个支点,正因为有了这一支点,法律才会被认可,虽然说正义的法不一定是良法,但是正义的法却是一切良法的必要条件。所以说要想真切地了解法律的概念我觉得法律的正义和法律的道德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
三、总结
读完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使我对于法律的定义有了更深的认识,而其中关于正义与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有了一个更近一步的认识。具备正义的法律可能未必是一部良法,但是我认为一部良法所必须具备的正是“正义〞。在这我觉得自己真是受益匪浅,获益良多,至此我才认识到自身对法学的认识尚未浅薄,还没到达深入理解研究的程度,还需继续努力,希望对法理的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同时谢谢老师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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