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政府.doc
下载文档

ID:1194905

大小:26.50KB

页数:13页

格式:DOC

时间:2023-04-18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广州市 黄埔区人 政府
广州市黄埔区人政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埔行复〔2023〕7号  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某社区经济联合社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何某  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某社区某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某社区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埔联街行决〔2023〕4号〕中第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于2023年2月9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第三人何某、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某社区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经济社〞〕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府依法通知何某、某经济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埔联街行决〔2023〕4号〕第一项决定。  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穗埔联街行决〔2023〕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导致申请人的股份分配发生重大变化,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某村股份章程制定合法有效,对本经济集体成员及相关利益主体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法执行。   首先,制定主体合法。申请人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是制定某村股份章程的合法主体。   第二,制定程序合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申请人依照上级政府指导开展某村股份章程制定工作,从起草、修改、通过,全程依照民主管理原那么,并且经股东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内容合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具备的事项,申请人所制定的章程内容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而且,章程内容没有存在与法律、法规及规章冲突的内容。   因此,某村股份章程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处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事务的依据。   二、第三人何某依法不具备本经济联合社的成员资格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由以上规定可知,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成员资格。除了审查户口情况外,核心点是申请人是否在本集体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以本集体的生产资料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案中,第三人何某1995年结婚出嫁后,长期不在本集体经济内劳动,开展家庭承包经营,不以本集体生产资料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第三人何某提交的户口簿内容显示,2023年时登记的效劳处所是某矿泉水厂,依照上述规定完全不具有经济联社社员资格。  三、被申请人错误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政府有关外嫁女权益保障政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规定:“(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已并尽义务的,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上述两规定明确了适用上述规定的条件是涉案妇女应当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在本案中,第三人没有到达该条件,不能依据上述法规政策主张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那么,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后提出补充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错误分配了申请人承当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当就第三人何某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进行举证,该认定存在错误。第三人何某主张其具有申请人社员资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么,第三人何某应就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进行举证,而不是申请人。被申请人错误分配了申请人承当的举证责任,导致作出错误决定。   二、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违反了政府原有关于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的指导政策,破坏了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谐。  申请人是严格按照当时上级政府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指导政策关于完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制的意见(穗开管(2023) 58号)(下称区58号文)制定某村股份制章程。区58号文的第三局部股权设置和股份收益分配首先确定了“固化股权〞原那么,明确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股东的股权进行固化,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根据该指导意见,申请人自股份制实施以来,股份数量保持稳定;第二,确定了股东界定标准和股权结构,该指导政策对设置社区股、社会股和募集股的股权结构以及对应股东界定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引,申请人股份制章程的股权结构和股东界定条件完全按照上述意见订立的,之后执行至今。申请人认真落实股份制章程,保持稳定开展。   时至今日,上级政府也没有就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制发布新的指导政策,指导申请人对原来的股份制章程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  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罔顾历史原因和指导政策,破坏了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谐。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埔联街行决〔2023〕4号〕复印件;2.关于完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制的意见〔穗开管〔2023〕58号〕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准确。被申请人查明以下事实:  〔一〕何某1975年12月24日出生并在某某村办理户口登记,于1987年7月在本地转居民户口迁入茶香街一巷18号,至今户口未再有变动。何某于2023年12月15日与陆某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何某户口簿、身份证和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和何某询问笔录、何某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证明。  〔二〕某经济社于2023年7 月12日开始执行某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某经济社根据该章程的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零时整前登记结婚,户籍仍在本社管辖的外嫁女为社会股东,配60股,其子女不能配股,确认何某为社会股东,配发60股。  上述事实有何某询问笔录、何某询问笔录、何某询问笔录和申请人提供的某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相互印证证明,足以认定。  〔三〕某经济社自2023年至2023年,社区股东〔200股分配〕股份分红合计9800元,社会股东(60股分配)股份分红合计2940元。  上述事实有某经济社提供的某经济社收益分配情况证据证明。  〔四〕何某于1999年5月5日因超方案生育二个子女,违反方案生育政策。  上述事实有何某育龄信息卡、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某经济社执行某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作为其经济社的股份章程; 同时,该章程规定社区股为某经济社的成员配股,社会股为某经济社的非成员配股。   综上,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清晰、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广东省实施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某社区经济联合社及某经济社基于何某属于“外嫁女〞的情形 ,排除何某享有的社区股配股资格,是侵害何某社区股收益分配权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和广东省实施方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认何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维护何某合法权益,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三)、(六)项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是镇人民政府的职权。且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明确“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开展农村集体经济〞,为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职责之一。何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某社区某经济合作社的侵害,有权请求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何某于2023年10月就其与某社区经济联合社及某经济社成员待遇纠纷,向被申请人提出处理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受理申请后,向某社区经济联合社及某经济社发出举证通知书,2023年10月22日收到某社区某经济社陈述申辩材料,2023年10月23日收到某社区经济联合社陈述申辩材料,2023年10月27日听取某经济社何某社长陈述申辩,2023年10月27日向何某本人调查情况,2023年10月30日听取某社区经济联合社何某社长陈述辩论,经核实查明何某、某社区经济联合社及某经济社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2月18日直接送达给何某、2023年12月18日送达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某社区经济联合社,2023年12月18日送达给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某社区某经济合作社。   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何某行政处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询问笔录〔何某〕复印件;3.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某经联社辩论意见复印件;4.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某社区某经济合作社辩论意见复印件;5.某经济社收益分配表复印件;6.某村股东配股数〔某经济社〕复印件;7.询问笔录〔何某〕复印件;8.询问笔录〔何某〕复印件;9.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关于协助提供何某户籍变动情况的复函复印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