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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沃尔玛
背景
沃尔玛1996年入驻中国市场,时至2023年,沃尔玛仅在中国的34个城市开设了66家门店,而其中的20多家集中在华南地区,北京与上海的门店更是2023年才开设。而广州地区的市场却一直未能打通,而恰好好又多的总部设立在广州,沃尔玛通过并购好又多这一商业企划,成功的进入广州市场,并且获得了好又多在广州的门店,从而成功占据广州的市场优势。根据资料显示,沃尔玛逐步收购好又多在广州的17个网络门店,既填补了沃尔玛在华南的地区的最后一块布局空白,又可以为其拓展华东、华北、华西市场的门面规模提供便利,使其在中国市场的门面布局更趋于合理化。
对于沃尔玛CEO来说,他一直希望沃尔玛在中国能获得像美国一样的辉煌。沃尔玛坚持认为,如果成功入驻中国市场,打通中国市场,那沃尔玛一定会在世界范围内取得成功。从1991年开始,沃尔玛一直为其拓展世界市场的愿景而努力。然而,这一方案实施并不顺利,尤其是在中国。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以及沃尔玛自身战略的弊端,导致沃尔玛在中国的开展一直落后于家乐福。因此,沃尔玛此次并购好又多,是沃尔玛拓展海外市场的又一次努力,一旦成功,沃尔玛既可以打通中国市场,又为其海外市场的拓展,奠定了根底,有利于其更好的实现全球拓展的方案。
沃尔玛一直是在中国仅屈居于家乐福,排名第二的零售业巨头,而BCL在台湾成达集团的首席执行官于日江的带着下,在1996年有创办了好又多连锁超市,好又多在全国34个城市开设门店101家,旗下员工31000多人,根据国家商务部统计,2023年连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中,好又多的经营数据排第十五名,年销售总额到达132亿元。而此前,沃尔玛在中国零售市场的地位与其全球第一的身份极不匹配。由于在中国市场推进速度相对较慢,门店数量有限、销售规模有限,其采购、物流、IT系统等核心竞争力无法完全发挥,近几年在中国连锁排名中仅列20多位。并购好又多之举可以说是沃尔玛在中国市场上的转折点,其成为中国零售市场老大的夙愿或将由此实现。通过并购,沃尔玛与好又多二者的门店数量加起来,将大大超过沃尔玛在华最大的竞争对手——法国家乐福在华运营93家门店的数量。1而更重要的是,通过并购好又多,沃尔玛将利用协同效应大大降低采购和运营本钱,从而到达降低零售价的目标。
众所周知,供给商对零售商的评价标准主要有方面,一是其销售周转能力的强弱;二是其贷款回收周期的长短。对于供给商来说,零售商的规模与影响力大小不是合作的根底,而谁能及时回收货款,才能吸引供给商的注意。然而好又多在这一关键运行环节上恰恰较为紧张,导致好又多货源不充足,进而影响了好又多的门店的正常运转。由于不能够吸引到好的供给商,但又不能让货品出现空架,无奈之下好又多的采购部门只能到批发市场上采购一些商品来补充货架。但是由于商品质量数次出现问题。好又多曾经屡次遭到消费者的投诉。2
对好又多来说,无论是大量裁员还是拖欠供给商货款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其资金链出现问题而导致。在这种情况下,好又多在2023年香港上市的消息又再次被提起,而这也被认为是好又多解决目前面临困境的最好的方法。然而,好又多上次最快也要年底,而就算忽略这一段时间的资金问题,假设好又多可以成功募集到资金,这些有限的资金也不一定能解决好又多面临的诸多问题。毕竟公司的管理、人力资源的匮乏,公司的信誉是用钱不可衡量的。
近几年,好又多在很多老实又扩充门店,但是都很不顺利,因此总部后期也不愿意或者无力增加资金投入。但是又由于是连锁门店,不能轻易停业,于是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不仅如此,随着中国参加WTO,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各种国外零售连锁产业入驻中国,也给好又多带来了更大的压力。2023年,家乐福在广州开设了其第四家门店,而该门店距离好又多总部仅仅几站路。而有名的国际仓储式零售商,麦德龙也要在广州开设第一家门店,其店址就在好又多总部的后面。而好又多周围已经聚集了很多国内致命的卖场和超市,这也都增加了好又多的竞争压力,使得本来就运营不顺的好又多,更陷入困境。
第一次交易
2023 年 2月,美国沃尔玛公司从 BHCL公司以 2.64亿美金购置了 BCL公司 35%的股权,同时以 3.76亿美金购置了 BHCL公司发行的贷款。该贷款以 BHCL 公司持有的对 BCL公司投资的30%的股份为抵押。
第二次交易
2023 年 6月 15日,沃尔玛公司通过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MMVI公司收购同样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CL公司,实现对中国境内 65家好又多公司的间接收购,占 BCL公司其余的65%股权,支付对价为1.005亿美元现金,另外,MMVI公司同意放弃 3.76亿美元贷款追索权。3
BHCL
BCL(BVI公司〕
MMVI(BVI公司〕
好又多
好又多
好又多
2023年,收购35%股权
2023年,收购65%股权
中国境外
中国境内
注:由于交易过程较为复杂可能设计多个实体,本图并没有反映整个交易过程,根据检索到的信息,仅描绘与本课题相关的局部。
沃尔玛公司通过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MMVI公司收购同样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CL公司,间接完成了对中国境内好又多公司的收购。在第一步中,在2023年2月MMVI公司收购了BCL公司35%的股权;在第二步中,在2023年又收购了BCL公司65%的股权。通过两步交易,MMVI公司控制了BCL公司100%的股权,到达了控股中国境内好又多公司的目的。从上述交易中,我们根本可以认为BCL公司是一个有特殊目的的公司(SPV)。由于国税函[2023]698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4也就是说,对第一步收购中国税务机关不具有征税权;而对于2023年1月1日后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即第二步交易,总局依据其经济实质认定为BHCL公司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BHCL公司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以BHCL公司在第二步交易中获得的1.005亿美元现金,以及MMVI公司放弃的3.76亿美元贷款追索权,合计4.765亿美元作为BHCL公司转让中国境内65家好又多公司65%股权的整体转让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假设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六条〔五〕的规定,BHCL公司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因此,需要将4.765亿美元整体转让收入在65家好又多法人公司间进行合理分配。5
判决结果还包括了收入的详细分配,具体收入分配方案如下:综合使用各家好又多公司2023年5月31日实际出资额、2023年末净资产和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三项指标进行分配,每项指标占三分之一权重。其中,以2023年5月31日实际出资额进行分配时,初始投资为美元的,采用交易当日,即2023年6月15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中间价〔1:6.3089〕换算为人民币;以2023年末净资产进行分配时,净资产为负数的,视同净资产为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3〕698号〕第三条的规定,各家好又多公司的股权转让本钱,为其2023年5月31日实际出资额与股权转让比例65%的乘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3〕698号〕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3〕3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好又多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转让本钱。其中,初始投资为美元的公司,以美元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美元股权转让本钱计算美元股权转让所得,再按照企业缴税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初始投资为人民币的公司,按照企业交易当日〔2023年6月15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美元股权转让收入折合成人民币,再减去人民币股权转让本钱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BHCL公司应就以上股权转让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沃尔玛案判决理由
国税函[2023]69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躲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认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国税函[2023]698号文件与方法的不同。方法中,“滥用组织形式〞被视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一种表现形式;国税函[2023]698 号文件中,“滥用组织形式〞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那么被视为两个需要同时予以考虑〔文件用了“且〞字〕的因素,同时更以经济实质为考核标准。在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2023]82 号〕中,中国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函[2023]698号文件,否认了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将一起境外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义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进而对其交易的资本利得课以预提所得税。在该案例中,美国沃尔玛公司通过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MMVI CHINA INVESTMENT CO.LTD公司〔收购方〕收购同样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OUNTEOUS COMPANY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BCL公司,被收购方〕,实现对中国境内多家好又多公司的间接收购。国家税务总局函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国税函[2023]698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对2023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依据经济实质认定为BCL公司股东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BCL公司股东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中国税务机关认定该项交易具有“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躲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特征,应“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认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目的,商业目的,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的合理性〞都是无形评价企业纳税的标准,对于这一标准的判断必须依赖于客观事实,而另一方面也会收到主管评判者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和主观意愿,这就使得判断者拥有了大量的自主量裁权利,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税法第四十七条成为一个难题,也是摆在纳税者面前一个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而对于目的的不合理的界定,主要是指目的是为了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获得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可以包括增加返还、退税收入,可以包括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国税函[2023]698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判断其避税合法的关键准那么仍然是“商业目的〞、“商业合理性〞,即企业的一系列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目的外,是不是还具有营业的商业目的,其交易行为是不是有商业上的合理性。正如英国的White案判例的判决分析意见,即系列交易如含有至少一个以上的营业目的,或者系列交易的结果非纳税人预先规划的,就应当被认为是具有商业目的,具有商业合理性的。
避税那么是只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素采取的一切正当或者不正当的行为,本节主要研究不正当的避税行为,即不正当目的的避税,不正当目的的避税实质指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安排,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的各种不正当行为。不正当避税的行为特点是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形式规定,行为人利用的是税法的漏洞,筹划法律所未预定的异常的行为方式以到达与通常行为方式同样的经济效果,同时得以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由于不正当避税违反税法的立法宗旨,具有实质违法性,因此也有人称其为违法避税或逆法避税。结合沃尔玛并购好又多案例分析,与本案结合来看,沃尔玛在2023年第一步收购中,利用税法的漏洞成功避税,但2023年后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合理避税范围,因此,沃尔玛应税法第四十七条,负有依法纳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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