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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如意来年金保险华夏如意来年金保险 湖南泛华 2017.5.24 华夏如意来全能保障计划华夏如意来全能保障计划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一、投保规则:(一)投保年龄:0 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65 周岁(含);(二)保险期间:1年;(三)交费频率:年交;(四)本险种按“份”投保,限投一份;(五)等待期 30天(五)险种搭配规则及主险保费要求:1.搭配规则:本险种须与其他主险搭配销售;有已生效且已过犹 豫期的福临门系列、彩色人生系列、常青树系列产品的客户,可单独 投保本险种;本险种也可与其他搭配主险同时投保;目前可搭配主险 如下(后续如有新增,渠道再提需求):(1)福临门系列:福临门(2015铂金版)、福临门(钻石版)、如意来;(2)彩色人生系列:彩色人生(尊享版)、彩色人生A、彩色人生;(3)常青树系列:常青树(2015)、健康人生、华夏福组合保险;二、核保规则:限1-4类职业人群投保 续保规则:在本合同及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终身给付限额后,不再续保。体检规则:注:经济发达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本部、深圳、江苏 本部、浙江本部、苏州、宁波、无锡、青岛、天津。2.符合以下条件的被保险人为本人投保时可申请免体检(既往 有延期、拒保、次标体核保结论等特殊情况除外):(1)我司钻石及铂金客户;(2)既往未因医疗险发生过理赔的客户;(3)私人银行客户(投保时需提供私人银行出具的证明);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以及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一)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二)门诊肾透析;(三)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 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 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 保险金: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 们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 急诊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金。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 特殊门诊治疗的:(一)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二)门诊肾透析;(三)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 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 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 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二、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度免赔额,指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 偿的部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 用同一个免赔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 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如下:(一)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免赔 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二)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免赔 额为人民币 2 万元;(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 费用补偿的免赔额与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 偿的免赔额可相互累计使用。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免赔额上 限为人民币 2 万元。三、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每次住院或特殊门诊的就诊,本合同约定 的给付比例如下:(一)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约定 的给付比例为 100%;(二)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约定 的给付比例为 60%。年度给付限额及终身给付限额 一、本合同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终身给付限额根据投保份数计算确定。二、本合同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每份为人民币 100 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每份为人民币100万元,终身给付限额每份为人民币500万元。三、本合同投保份数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投保份数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及续保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同意续保,我们将按 本合同约定的续保条件续保本合同。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 1 年,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算。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三、本合同约定的续保条件如下:在本合同及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您与我们约定的终身给付限额。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