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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会
法律援助
政府
关系
论工会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关系
政府法律援助的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根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工会法律援助的含义是:
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效劳;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同时,工会法律援助接收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由此可见,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在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权益领域内是对政府法律援助的一种有效补充。
一、“诉讼式〞的法律援助存在诸多问题
(一)诉讼式的援助对于职工维权治标不治本
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标准人的行为。“诉讼〞只是法律标准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它使参与者能够从诉讼的过程中领悟法的真谛,从而标准自我行为,同时又影响周边人群。但目前,却没有完全到达这样的效果——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受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数量仍呈上升趋势。
除因受整体经济形式未有完全复苏影响外,笔者发现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又一原因存在于职工的过度“维权〞,即职工与企业之间缺乏“和谐〞的用工关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律援助的援助行为其实并不“成功〞的。
(二)诉讼式的援助使得职工在诉讼权利得到维护的同时,却失去了更多权利
诉讼维权不能从整体上维护职工根本利益。当以“诉讼〞方式每援助一名职工打赢劳动争议官司,使他们的诉求得到实现的同时,也使他们的权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目前劳动争议的诉求大多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是提出这个诉求的前提是职工必须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当职工实现诉求的同时,也就自然失去了再在这个企业继续工作的时机,或者准确说是谋生的时机。而当这些职工到新企业后,他们会不自觉的隐瞒他们的这段诉讼史,为什么呢。答案应该不言而喻。所以,“诉讼〞式援助对于参与诉讼维权的职工而言,可以等同于“饮鸩止渴〞。
(三)诉讼式的援助往往是以更多职工利益受损为“代价〞
诉讼式的维权使得维权本钱不断增加,逐渐使得维权进入了一个“怪圈〞。当一名职工通过“诉讼〞的方式成功维权后,企业往往不是检讨自身的过错,而是采用了“亡羊补牢〞式的应对措施来弥补自己之前在诉讼中所产生的遗漏,以此应对其他在职职工可能对其提出的诉请。这样一来,对于其他权利正在或将被侵犯的职工而言,他们的损失将会更大,维权本钱将会更高。而一些职工的诉讼方式,也使得自202223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相应的司法解释不断进行修订,而这些“修订〞也使得今天或明天将要维权的职工越来越难以实现他们的诉求。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一名或数名职工成功通过“诉讼〞方式取得“巨额〞补偿或赔偿后,将可能直接导致“败诉〞的企业发生经营性危机,由此产生的后果将会直接涉及到该企业的其他在职职工,那么这些职工的利益又将如何维护呢。
二、工会、政府法援力量整合不够,难以发挥更大力量
法律援助其实质是法律效劳的一种特殊类型。而法律效劳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离、退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性活动。因此,法律援助的形式就不能仅仅限于“诉讼〞一种模式,而应更多的表达出防范风险,降低风险损害的法律效劳性质。
工会与政府法援均有自己的组织形式和办案力量,但两家在资源共享方面存在缺乏。现工会法援机构一般以政府法援机构的分部形式存在,但其实是独立的组织,可以自行处理自己受理的案件,仅在自身援助力量缺乏时才寻求政府法援机构的支持;而政府法援机构在案件处理上较为独立,很少与工会进行互动。但笔者在处理一些轻微劳动争议案件及一些处于争议萌芽状态的案件时发现,如果政府法援机构能与工会进行联合办案,那么一些矛盾会很在萌芽时得到有效化解。
三、协调工会与政府法援力量有机结合,实现共同目标
2023年9月19日,XX市XX县区总工会和XX市XX县区司法局(XX县区法援中心)在南京紫金创业园联合举办了一场“送法进园区〞的活动。当天有三百多园区职工及园区企业的人事干部到场参与活动。律师通过案列分析点评的方式与与会者进行沟通,现场气氛十分活泼。生动的案例,朴实的语言将枯燥的法条、法理生动的表现出来。会后参与者均表示通过这样的交流使得他们对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理解更深刻了,同时也纠正了之前对于法条的一些错误认识。笔者认为,这样的活动恰是工会法援与政府法援力量有机结合的一种初步表现,但就本次活动的结果看却十分丰硕:第
一、工会利用其在企业中的基层力量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活动;第
二、政府法援利用司法行政资源组织律师参与“送法〞;第
三、参与的职工及企业人事干部可以零距离的与律师进行沟通,对于涉及自身及身边法律问题及本身对于法律的认知与律师进行交流,这样参与活动就不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第
四、组织者、包括参与活动的律师均处于中立地位,或者说没有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这样就能从客观的角度对于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更能使参与的职工和人事干部们信服。
但这样的活动从开展的次数来说,毕竟不会太多;从参与的人数来说,毕竟有限;从活动涉及的法律领域上看,毕竟狭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法援与工会法援的工作:
(一)改变“救火〞式的援助模式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所以援助应当从源头开始,即把援助模式从最后的“诉讼援助〞模式转变为“预防援助〞模式。这就是要引入“法律效劳〞的概念。即通过工会组织,在各企业工会组建法律援助效劳站,向企业职工、更向企业的实际管理层普及正确的劳动法律知识,使得劳资双方都对法律有正确的理解。同时,利用“中立〞的地位向劳资双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尽量做到将“矛盾〞化解于萌芽。
(二)在现有的模式下强化工会法援与政府法援的组织工作
首先,强化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逐步吸收愿意从事该项事业,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律师参加法律援助队伍。该队伍可以由政府法律援助和工会法援共同构建,但应当保障该队伍的持久性、稳定性,防止松散的管理模式。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考核机制。应当根据律师承办案件的质量、数量、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处理非诉讼案件的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来对律师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再次,加大分工,使得法援工作更加细化、更加专业。社会化大分工直接促进生产力的迅猛开展,那么在法援的工作中也应该逐步细化分工,根据律师的知识领域划分承办的案件种类,这样会使律师能更专业的办理相关案件。
最后,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援助效劳工作。将法律援助效劳工作开展到基层一线,才能更好的表达法援的成效。法援是为了帮助职工维护权利,而最好的维权方式应当是预防式的维权。将法援设置在企业的工会内,可以最直接的促进劳资双方对于法律认知,只有劳资双方都能够依法标准行为,才能最终到达劳资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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