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影响及依据[5篇范文]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纪发[2022]1号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XX省纪委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监察厅XX省人事厅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一)送达受处分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