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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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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审批 告知 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申请人:(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别离〞改革告知承诺方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23)5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深化“证照别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23)6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2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那么(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23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3.计量授权管理方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1989年11月6日发布。)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22年1月21日发布。) 5.jjf202369-202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3年3月2日发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工程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工程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2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工程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工程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复查适用); 5.申请工程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6.考核工程表b1-检定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2-校准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4-型式评价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工程1份(b1~b5应根据申请的工程填报,如果不申请那么不需要填报)7.考核标准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 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 2023.质量手册1份11.程序文件目录1份 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以上文件除提供纸质文件外,其中 1、6~9项还应提供电子文本各1份)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3□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6.考核工程表b1-检定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2-校准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4-型式评价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工程1份 □7.考核标准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2023.质量手册1份□11.程序文件目录1份 □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到达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根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假设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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