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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镇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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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 实施办法 镇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镇乡)   为了规范和加强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令20xx第xxx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镇管理现状,特制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形式 国有资产是指价值在xxx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或批量超过xxx元的物品,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国有资产。 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写字台、会议桌、沙发,图书等),也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镇办事处管辖的资产应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流程清晰,分级监管、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xx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镇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产权变动、产权界定、产权监管和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调拨等管理工作,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和基本建设的招标监督工作;(六)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资产云”提高政府资产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加快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建立,强化资产管理在财政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撑政府资产管理创新;(七)向镇办事处和海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镇本级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本单位在用、闲置、出租资产的管理责任。 镇下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在用、闲置、出租资产的管理责任。(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资产配置 镇(包括下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镇办事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资产配置按以下程序报批:(一)镇(包括下属单位)应当根据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申请提出本单位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报镇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由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理;(二)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办事处审批的意见,由镇财政负责对资产配置进行报批;(三)镇财政根据配置标准,负责向“xx省政采云信息平台”申报采购项目,海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批,并安排好批准同意的购置经费计划;(四)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镇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理。(五)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的所有资产,在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管下,应当及时入账,报镇财政财务备案。 四、资产使用 镇(包括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镇本级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事先上报镇领导审核批准(会议纪要),纪委监管,财政备案,对出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帐户,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下属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申报镇审核同意后(会议纪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监管,财政备案。下属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帐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剂使用,统一管理。镇(包括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在纪委的监管下,必须履行招标程序。 五、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核销等。镇(包括下属单位)资产处置范围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处置权限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镇(包括下属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二)镇(包括下属单位)公务用车、房屋建筑物的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及其他资产单位价值在x万元(含x万元)以上的处置,报镇办事处批准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按规定统一处置。(三)镇(包括下属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和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镇办事处批准、财政备案后,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后及时办理好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镇(包括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镇办事处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六、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镇(包括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公司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镇(包括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组织资产清查的;(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清查的;(三)镇组织资产清查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七、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镇财政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核算。镇(包括下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实时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负责人;(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资产总额、实物资产额、使用状况、取得形式等;(四)对外出租登记的事项。镇(包括下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八、责任追究 镇(包括下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政府责令改正;对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的,视情节严重,依据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镇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由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实施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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