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内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津政发[1996]41号【发布日期】1996-2023-13【生效日期】1996-2023-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XX省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方法(津政发[1996]41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拟定的XX省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方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XX省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XX省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方法(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驻天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效劳,更好地发挥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方案单列企业集团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驻津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本文统称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方法。第三条第三条XX省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贯彻实施。第2页共4页第四条第四条市经协办和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经协办)按照各自职责,对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和审批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各部委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XX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经协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方案单列企业集团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市经协办提出申请,由市经协办审批。第七条第七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地企事业单位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我市有关区县经协办提出申请,由有关区县经协办审批。第八条第八条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实行统一标准名称,均称为“×××驻天津办事处〞。第九条第九条外地驻津办事处一经批准成立,并分别由市或区、县经协办核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后,即可挂牌办公。第三章机构的职能和管理第十条第十条外地驻津办事处是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津的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可从事如下工作:(一)开展地区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派出地区、部门和单位与天津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