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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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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 修正案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修正案 公布日期:2023/09/25实施日期:2023/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修正案 (2023年9月2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修改为“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开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实施综合治理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实施出生缺陷干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开展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以居家养老为根底、社区效劳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效劳体系。〞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机构和效劳网络,配备必要的方案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内容为“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向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效劳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七、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办理〞的内容。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方案生育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编制部门应当稳定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机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内容为“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方案生育证。〞 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一款中的“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内容。 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内容为“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明XX县区级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方案生育家庭全面开展,方案生育家庭因根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方案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内容为“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应当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 十五、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在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后增加一句“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款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 十六、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将其中“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修改为“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十 七、删去第五十七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为无生育证明XX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的患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内容为“住宅小区物业效劳企业不配合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效劳区域内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内容为“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成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十二、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 “ (二)为违反规定超方案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 (三)阻碍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四)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的。〞 二十 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23年修正本) (1998年7月24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2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方案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开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方案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方案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奉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开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和年度人口方案,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开展规划和年度人口方案,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方案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方案生育管理效劳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方案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方案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效劳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方案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实施综合治理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实施出生缺陷干预。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开展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以居家养老为根底、社区效劳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效劳体系。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机构和效劳网络,配备必要的方案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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