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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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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疗纠纷 预防 处置 方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请大家参阅。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方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那么。 第五条区成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组,负责区直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及乡镇办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的领导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具体负责协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各乡镇办相应成立领导组,负责本乡镇办医疗纠纷处置的领导工作。 区综治办加强对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将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治考评重要内容,催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民政部门按照xx省殡葬管理方法规定,负责接收公安部门移送的尸体,同时做好遗体的处理工作。必要时,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新闻管理部门依法按照管理程序,加强对新闻媒体关于医疗纠纷报道的管理。 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接待并处理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来信、来电、来访,做好来访人员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患方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负责做好医疗纠纷现场人员的劝导说服工作,积极维护好公共秩序,保护财产和人身平安。协助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对医疗纠纷的宣传报道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恪守医疗效劳职业道德,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效劳质量和效劳水平,确保医疗平安。 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八条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区医调委的具体职责: (一)在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四)向患方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效劳; (五)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区医调委的组织和工作方法另行制定。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区综治办、区司法局、区卫计委共同负责。 第十条医疗纠纷调解不收取费用,其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二章预防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标准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催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效劳质量,保障医疗平安,维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警务室,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指导并参与处置医疗纠纷和治安事件,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平安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保护、尊重患者,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患方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严禁非法围堵、打砸医疗机构,围攻和殴打医务人员,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章报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要及时按规定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患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二)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 (四)在医疗机构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堵大门的; (五)拒不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超出规定时限,陈尸要挟医疗机构,经劝说无效的; (六)社会恶势力或职业“医闹〞插手医患纠纷的; (七)涉嫌影响公共平安的; (八)其他涉嫌人身、财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报案;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通过人民调解或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解决纠纷;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 (五)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及时向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并及时向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组报告;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足够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法制教育疏导,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三)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收集并保全证据; (四)对医患双方参与纠纷调解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应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患方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通知后,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并选派得力人员积极参与医患纠纷现场处置,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司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派出得力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医疗纠纷处置,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效劳。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按要求提供相关效劳。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保险机构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理赔事项。 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保险机构的参与下直接自行协商调解;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区医调委申请调解,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其中对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区医调委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须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区医调委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医调委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 区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到期仍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八条经调解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区医调委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 第三十条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区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赔偿费用。属于保险责任的,医疗责任承保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罚那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乡镇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中违反本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患方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所指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取得区级及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且在核发有效期内)。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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