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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丹麦刑事执行法》对构建我国刑事执行法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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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刑事执行法 2023 丹麦 刑事 执行 构建 我国 启示
天道酬勤 丹麦刑事执行法对构建我国刑事执行法的启示 吴国强 宫 宁 :时代的开展对传统的刑罚执行模式提出了强劲的挑战,现代的监狱既是监禁囚犯的场所,也是矫治罪犯、促使犯人再社会化的机构。丹麦刑事执行法的先进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对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法体系的构建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执行法;矫正刑;行刑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23)03-0019-03 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丹麦很长时间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相关刑罚执行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典及监狱法规之中。丹麦2000年5月31日才正式公布施行了丹麦刑事执行法。该法由序言、监禁刑、罚金、缓期执行与社会效劳刑、平安监护和刑之执行的共同规那么六编组成,共23章。这部法律涵盖广泛,语言简练精确,堪为我国借鉴。 一、丹麦刑事执行法概述 (一)立法目的 丹麦刑事执行法的特色是表达着有利犯罪矫正和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立法意旨,其立法目的在于既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又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如该法第3条明文规定:“刑事处分之执行必须既关注处分之执行,又关注帮助或者影响被定罪人过上合法持久之正常生活之需要。〞第4条规定:“在刑事处分执行期间,不得对被定罪人之生存方式强加法律规定之外或者其被适用之刑事处分本身之外限制。〞 (二)理论根底 丹麦刑事执行法立法的理论根底是刑罚个别化及刑罚人道化理论。 刑罚个别预防论不同于刑罚一般预防论,刑罚个别预防论注重的是预防特定的个人犯罪。该理论有两个分支——“矫正论与剥夺犯罪能力论〞。其矫正论又称康复论、改造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通过消极的物理强制作用使特定的人丧失犯罪的能力,而是通过积极的教育、矫治而使犯罪人不愿再犯罪,因而在大陆国家又被称为教育刑论。〞丹麦刑事执行法就是该论的具体表现。其第3条规定:“刑事处分之执行,必须既关注处分之执行,又关注帮助或者影响被定罪人过上合法持久之正常生活之需要。〞直接表达了“矫正犯罪,无论是为了犯罪人改恶从善,使社会免遭其害,还是为了改善犯罪人的境况,以便其更好地生活,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之矫正理论。根据该法第21条、第22条之规定:“根据医疗情况,被定罪人应当被置于Vestre医院的。〞“根据医疗情况,被定罪人应当被置于An-stalten ved Hersted-vester精神治疗机构的。〞丹麦建立了专门的医疗矫正机构,符合矫正论医疗学派“犯罪是一种疾病,但其不是柏拉图所言的一种道德疾病,而是一种精神疾病,罪犯是病人。因此,对于罪犯,只能采取心理的、精神的乃至生理的疗法,而不是实施惩罚。据此,处分犯罪的过程不应该是惩罚的过程,而应该是一种治疗的过程,刑罚也不应该是惩罚的手段,而只能是一种治疗的手段〞。 刑罚的人道化的刑罚目的,强调不能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也不应残酷和野蛮,因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刑罚应该是人道的,在国际法上刑罚人道化是其应有之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即是对刑罚人道化的明文规定。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分宣言第3条和第5条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容许或容忍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执法人员和可能负责看管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其他公务人员的训练,应保证充分顾及对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的禁令。〞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公约也有刑罚人道化的要求。人道化刑罚是世界开展潮流所在。 在丹麦刑事执行法中,直接规定了刑罚的人道化要求。如其第60条第4款规定:“检查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以最宽容之方式进行。〞第62条第4款规定:“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以宽容之方式使用强制力。使用强制力后,假设囚犯有患病之嫌,包括因为使用强制力而受伤,或者囚犯要求提供医疗帮助的,应当给予医疗诊护。〞第63条第6款规定:“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阻止囚犯社会交往应当以仁慈之方式进行。〞显然,由于参加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丹麦在制定其刑事执行法典时,充分考虑了刑罚执行人道化的要求。 二、丹麦刑事执行法价值核心 (一)充分尊重且保障人权 丹麦刑事执行法高度注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以专章第8章15个条文专门规定了被定罪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3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囚犯置于矫正机构后,行刑机构必须尽快告知其有关刑事执行处分之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须遵守之条件〞,切实保障被执行人权利。该章还对被定罪人的交往、提议(针对行刑机构的生存条件)、宗教、持有和支配款物、工作与教育、劳动报酬、业余时间、请假以及与域外联系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因此说罪犯除了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外,其根本人权和自由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二)表达了矫正为本的刑事政策精神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惩罚和控制犯罪、教育和帮助被定罪人复归社会应等量齐观。丹麦刑事执行法在这方面有如下突出特点: 1、强调有利于犯罪人教育改造的执行原那么 该法第3条之执行总那么强调了促使和确保犯罪人得到有效矫正之根本目的,突出了摈弃报应主义以矫正为主题的指导思想。 2、明确规定了矫正技术 强调矫正技术是指从技术的层面来矫正改造罪犯。缺乏矫正技术的监狱工作是难以到达矫正目的的。丹麦刑事执行法矫正技术主要有:(1)以心理学为视角,该法将心理学运用于对罪犯的改造,运用于改造质量评估、罪犯危险性预测、心理危机干预、再犯罪预测等,收到了良好的成效。(2)刑期方案管理技术。刑期方案是指一个罪犯从入狱服刑到刑满出狱的一个周期中所有的改造活动按时间顺序组成的整个过程。刑期方案的种类很多,包括进度方案、资源方案、质量方案、费用方案等,这些方案构成了刑期管理的中心框架,刑期管理工作围绕着这些方案进行,保证了进度和质量。(3)劳动矫正技术。以劳动矫正罪犯,其意义在于:有利于确保监狱平安;有利于沟通和修补罪犯的人际关系,培养良好的人际沟通;有利于罪犯获得生产技术和技能;有利于修补罪犯与社会包括受害人的关系。(4)个案矫正技术。个案矫正技术以成认罪犯的个体差异性为理论根底,在个案矫正中,既注重个别又注重综合,是矫正技术的核心技术所在。 (三)非监禁刑与行刑社会化的广泛运用 监禁刑是各国应对犯罪的主要措施,但其负面效应非常明显,而通过狱外行刑那么能对罪犯产生良好的效果。丹麦刑事执行法注重非监禁刑的应 用,它改变了传统的监狱封闭型观念,将罪犯置于适当的社会环境中,以求最有效的罪犯改造效果。丹麦的行刑机构主要包括封闭式监狱、开放式监狱和缓刑管理机构,其中开放式监狱实行开放式管理,在这里不设高墙电网,犯人有独立的小卧室,配备有淋浴器、、电视等设备;犯人拥有相当高的自由和权利,可以读书、看报、随时和监管人员交流、与社会相关人员接触、从事一定的劳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等。这种宽松的教育改造环境为高效率矫正犯罪人和助其回归社会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三、丹麦刑事执行法对构建我国刑事执行法的启示 丹麦刑事执行法反映了21世纪以人权保护为核心的新理念,其立法理论依据,其立法技术都值得我们借鉴。 (一)法治的精神 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或原那么包括:(1)法律须建立在民主根底上。(2)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理念。(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自由,实现正义。丹麦刑事执行法处处表达着法律至上和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权的法治精神。如其第6条规定“司法部长应当制定有关在监狱与缓刑管理机构管理下之机构服刑之囚犯因偶然事故招致损害之赔偿规那么〞,第19条规定司法部长应当制定刑期计算规那么,第30条规定司法部长应当制定有关该法第21条至第29条规定之服刑人之处置后的转换规那么等,深刻表达了法律至上原那么。在我国,遵照“依法治国〞的根本国策,我们将来的刑事执行法就应当坚持和维护法律至上。我们可效法丹麦,由司法部长细化各项执行程序,既维护执行法权威,又便于操作并真正落实人权保障。 (二)讲求预防效果 丹麦刑事执行法规定了在不同行刑机构以及同类型机构之间的转换规那么,以适应罪犯在行刑期间的不同表现,力求最正确的特殊预防效果。反之我国刑事执行法(主要是监狱法)比拟粗疏,有着严重的缺陷,主要以封闭型行刑为主,强调报应色彩,没有表达现代特殊预防的刑事执行政策。丹麦法的行刑灵活多样化,追求特殊预防效果的立法价值取向,无疑值得我们学习。 (三)行刑社会化 在高技术信息时代,罪犯被久置于封闭的监狱内势必扩大罪犯与社会的不相融程度,导致刑罚效益的低下,而行刑社会化可以克服此种弊端。我国的行刑社会化实践尚在探索阶段,对照丹麦法,我们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更新观念,树立现代行刑理念 行刑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其目标在于改造,重心在于矫治不良心理和犯罪恶习,因此客观评价改造成效,我们不能再单纯以再犯罪率的上下为标准,我们应以法治社会下的民主、自由、人道、正义和效率作为自己监狱工作的价值根底和观念定位,应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设施和技术,提高行刑的文明程度,推进行刑管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2、调整行刑方式,科学改造罪犯 我国监狱无视或缺乏对罪犯复归社会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罪犯刑满面对“新〞社会往往是茫然不知所措。因此,有必要以行刑社会化理念为导向,适当调整行刑方式。我们应积极借鉴丹麦的立法经验,开展心理矫治,设置心理门诊、建立心理矫正工作室,使心理矫正成为一种新的改造罪犯的手段;应重视罪犯的情商培养,提高其自我调控能力和对社会的理解度与宽容度;应科学运用亲情教育手段,运用亲情的力量感召和鼓励犯人。 3、加快行刑社会化的立法进程 以我国的刑事执行现状,当前应当着手监狱法的修订和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前者解决监禁刑的执行问题,后者那么解决非监禁刑问题,将监禁刑与社区矫正整合,加强二者的联结和互动,给未来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奠定实践根底。 人权保障和行刑轻缓化、行刑社会化已为国际趋势,也应当是我们新刑事立法、刑事修法之方向。借鉴丹麦之刑事执行法,将其良好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为我所用,将极大提高和改善我国目前的刑事执行现状,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加快和国际社会的进一步接轨,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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