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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议行政法的主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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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法 主要 规则
议行政法的主要规那么 [论文]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根底性标准。行政法根本原那么贯穿于行政法具体标准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标准,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表达行政法根本价值观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根底,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行政法的灵魂。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律标准,并要求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那么。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过程具有“指导〞作用。“指导〞作用是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核心价值所在。据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为:合法性原那么、民主性原那么、及时救济原那么和统一原那么。 关于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以下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根本准那么,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根底,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根本准那么,它是人们对行政法标准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标准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根本准那么,也是揭示行政法根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准那么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表达,是行政法律标准或规那么存在的根底。这四种不同的定义表达了学者们对行政法根本原那么认识的逐步深化,也表达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根底理论的开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根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根底。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应为。合法性原那么、民主性原那么、及时救济原那么和统一原那么。 一、合法性原那么 对此原那么有学者称之为行政法治原那么,并大都认为这一原那么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那么,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标准行政权利运作的根本准那么。首先,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那么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有学者认为又称公正、公平原那么,是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学者们把行政合理性原那么作为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标准不可能对每一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标准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标准必须留给权利行使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形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法律共同的根本价值追求为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应是对法律根本价值的一种反映、表达。那么,行政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保护公民的根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就应全面表达行政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体标准有所遗漏之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那么应属合法性原那么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标准之中,由行政法的标准得以具体表达。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标准之中的。假设因法律标准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理性之考虑,不为合法性行为,那么,推而广之,任何部门法都存在合理性行为问题,如刑法的量刑幅度,这岂不要求刑法根本原那么也应有一合理性原那么。因为刑法标准也不可能将各种犯罪行为一览无遗地加以规定,而各种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随社会进步,科技开展,犯罪手段与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这显然是违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那么应当也必须包含在合法性原那么之中,否那么就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开展趋势。“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如果合理性原那么不是以合法为根本前提就违背了“法治〞的根本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标准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标准规定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超过范围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更应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合理问题。只要严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那么除了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该原那么还应强调行政法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理由为:随着社会的开展,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体直接干预经济、社会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务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那么要求行政相对人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配合、支持,并积极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义务,这样就能很好地约束行政相对人,使之不会无理抗拒。同时,有利于保护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那么不仅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还应强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活动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义务。 二、民主性原那么 该原那么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阔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阔人民群众的方法。人民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并随社会的开展而开展的,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也应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认为行政民主原那么是行政管理的组织原那么范畴,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只是当时社会背景下的认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开展,民主化程度总是越来越高,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开展趋势是更趋民主化。“法治〞也成为我国治国安邦的重要途径。“法治〞的第一要求便是有“良法〞,何谓“良法〞,其价值核心应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执法等都要讲求民主,特别作为影响面广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最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而,行政立法、执法等各种行政活动都较其他部门法更重民主。这一趋势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确认,如:我国的行政处分法和物价法均规定了听证制度。还有立法法也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制定中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在现实中,因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严格的惩罚性;也不像民法所规定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本就蕴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来局部行政主体片面理解并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单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服从,而社会需要行政管理过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是一对矛盾且经常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这一矛盾的解决取决于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民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应在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高度来认识民主的指导作用,将民主性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这无疑对我国行政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转局部行政主体的片面观念,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另外,现实中还有局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民主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也过于片面,当今更重民主的社会,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各种行为无不从始自终强调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要求其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这就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不仅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织原那么,更是立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行政立法更应如此。其次,行政执法行为中,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应强调民主。这已在行政处分法和物价法中得到表达。最后,在现实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为中,无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民主原那么,不能以单个利益违背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使行政相对人知晓其享有民主权利的同时,也明白民主的终极关心为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 民主性原那么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其中包含参与性原那么、公开性原那么,内容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标准的内容充分表达民主。行政法标准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根底,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表达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标准的内容充分表达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2)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答复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4)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那么 这一原那么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间、数量等量上的效率外,还应包括质的效率,亦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心悦诚服并积极地予以协助。单纯的强制服从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假设某一行政行为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协助,甚至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就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行政救济也应讲求效率,尽快地解决争议,否那么也会影响整个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明显的违法与不当,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对于那些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不当不很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对那些有明显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必要而徒耗时间、人力、物力,无疑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把视线放在行政实体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始终有一套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救济的机制,要建立这一机制,就应有一指导性原那么给予概括或指导,这便是及时救济原那么,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以合法行为行使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较其他部门法而言,其影响是最广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也正是这个道理。那么,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行为中,最经常也最直接地影响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特点。这样,给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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