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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人
民政
行政
执法
责任
制度
××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
××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乡行政区域内全面贯彻、实施,建立和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标准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乡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乡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乡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原那么。
第六条乡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成立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乡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乡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乡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乡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乡长负责;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副乡长负责。
第八条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一名乡主要领导为主任,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九条乡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㈠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㈡执行本乡经济、社会开展规划、预算,管理本乡经济、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方案生育行政工作,努力开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㈢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㈣保护各种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㈤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㈥保障宪法、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的各项权利。
㈦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乡政府办、人事办、科教办、经贸办、计生办、社会事务办、农业办、外经办、规划建设办、安全生产办、司法所、文化站、播送电视站是乡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办根据国家统计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方法,省标准性文件备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文书归档工作实施方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乡政府标准性文件起草、上报和备案工作。
3、收集基层信息,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开展调查研究。
4、做好各类文书、文件、会计报表整理、归档和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依法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5、协调与乡党委、人大、纪委,以及其它工作部门的关系。
6、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做好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及时把信访事项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进行跟踪催促,抓好信访信息汇报工作。
7、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数据和其它资料统计,指导、监督全乡统计工作,监督其它工作部门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
8、督办乡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人事办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乡政府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培训工作。
3、抓好房改、职称评定、机构改革方面工作。
第十三条科教办根据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乡教育事业开展规划,负责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做好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对教育经费进行统筹管理。
3、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4、贯彻、执行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全乡印刷企业、书店和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5、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乡体育经营项目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经贸办根据国家价格法、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经营效劳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财经工作的法律(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法规和政策。
2、协调工商、税务、粮食、供销、食品、供水、电信、邮政部门的工作,保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加强沟通、联系,开展地方经济。
3、按照区物价局、质监局的部署,组织对物价、市场、计量、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违法行为;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配合区经贸局做好商业网点布局,对经济运行进行监督,加强酒类专卖管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5、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效劳性收费审查,做好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年审、换发工作。
6、代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帮助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做好代码证申办、年审、换证、遗失补办工作。
7、负责指导民营经济开展工作,协调商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计生办根据国家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制定本乡人口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执行本乡人口开展方案,做好方案生育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3、管理方案生育干部队伍,开展方案生育干部培训业务。
4、加强指导各村(居民)方案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村(居)民自治,并制定方案生育自治章程。
5、加强方案生育效劳网络建设,管理方案生育效劳所,做好生殖保健效劳和优生优育效劳工作。
6、负责本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社会事务办根据国家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养法、兵役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那么、殡葬管理方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本乡婚姻登记管理,监督婚姻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3、负责本乡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的组织和监督,做好社区效劳建设。
4、负责本乡拥军优属工作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5、负责对殡葬工作进行管理、改革。
6、负责协助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好残疾人方面工作。
7、负责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8、贯彻、执行统战、侨务、侨联工作方针、政策,联系华侨、民主党派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做好捐赠款物的审核监督工作,做好宗教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农业办根据国家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水法、根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林业、水利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实施本乡农业、水利和农业技术推广开展规划。
3、为农业生产提供效劳,搞好水利工程、造林、渔业、畜牧业管理,建设“菜篮子工程〞,加强防洪抢险、抗灾救灾工作。
4、抓好农村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5、协调、监督农技、渔技、兽医、农机等农口线部门的工作实施,并监督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外经办根据国家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乡外经贸规定和实施方法,并抓好组织实施。
2、执行外经贸开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指导性方案。
3、调查和调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纠纷、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组织协调反倾销的调查和应诉。
4、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劳务合作。
5、参与做好安全生产的检查催促工作。
6、指导、组织举办招商洽谈会和招商活动。
7、管理乡属企业,负责全乡厂长、报关员培训、教育。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办根据国家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城乡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乡、村两级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规划和建设工程,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3、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标准房地产市场。
4、负责城乡公用设施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
5、负责管理乡城管办。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综合管理全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与方案,催促检查工厂、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催促检查工厂、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专项安全监察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3、组织协调全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全乡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全乡工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
5、抓好开展全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全乡工厂、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业主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全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那么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标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搞好民间纠纷调解和防激化工作,做好经济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