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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邮政
实施细则
新邮政法实施细那么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三章邮政效劳
第四章邮政资费
第五章损失赔偿
第六章快递业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效劳,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平安,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开展,适应经济社会开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效劳。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效劳。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效劳,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效劳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效劳。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平安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效劳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效劳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开展的原那么。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效劳质量管理,完善平安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平安、方便的效劳。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平安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平安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平安。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八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效劳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遥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XX县区、独立工XX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XX县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根底设施。
第九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平安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效劳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效劳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邮政效劳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经营以下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效劳。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效劳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效劳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效劳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特殊效劳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效劳基金。邮政普遍效劳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效劳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遥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效劳标准。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效劳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方法以及用户对其效劳质量的投诉方法。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效劳。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那么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效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因国家平安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效劳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以下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平安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邮政普遍效劳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条制定邮政普遍效劳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本钱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