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胡水君“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法律与文学〞的渊源可追溯到怀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文学作品(包括诗、戏剧、小说、散文、童话、新闻报道等)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学与解释学、语言学、修辞学等的交叉研究,这主要是将文学批评与解释学适用于法律领域;法律、文学与正义、伦理、惩诫、压迫等的关系,这侧重于对法律、文学的背景分析;法律对民间文学等作品的保护和管制等。因之,“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如下观点:法律与文学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那么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那么、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文学中的法律〞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其倡导者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有人说,“在一名律师或者一第2页共4页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威斯伯格(r.h.weisberg)也说,“关于法律的小说……特别是‘法律程序小说’,是通往人类理解的道路。〞威斯伯格尤其善于通过加缪、卡夫卡、陀斯妥夫斯基等人的现代小说来分析法律,他的语词的失败(1984)是运用文学名著方法的范本,在他看来,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也向我们提供了政府专制的重要教训。他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