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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身份制度研究工商管理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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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身份制度研究 工商管理法学专业 表明 身份 制度 研究 工商管理 法学专业
表明身份制度研究 The Researchof Identity System 摘要 在目前的执法流程中,表明身份制度是非常关键的程序,也是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合规的重要表现,是执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它启动了整个执法活动的运行。以公检法为代表的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的过程中,都规定了需通过工作证件、身着制服等形式向相对人表明身份,并让相关人员清楚自己的身份,这是对当时人的一种尊重,从另一个层面上,也是为了体现公正执法,让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和合规。 行政法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主体包括了行政主体以及相关当事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由行政法律进行调整或者规范,而且在行政执法时产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沈福俊、邹荣主编)p24 ,笔者认为可通俗理解为行政权力主体与其他当事人的“交往与沟通”。在日常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行政工作人员在对行政相对方作出行政行为时也需要表明身份,这样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方可以以此作为履行自己相应权利或义务的判断基础,也就是,行政相对方可以初步判断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来决定是否履行、抗辩、提出回避、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本文主要从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表明身份制度的基本理论、现状评析、适用与完善四个方面对我国表明身份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 表明身份制度 行政执法 行政权 引言 2016 年5 月7 日20 时许,为了打击黄赌毒以及卖淫嫖娼活动,北京昌平区对辖区范围内的足浴店进行便衣侦察,某便衣民警看到一足浴店内走出的顾客雷某,于是上前表明身份并盘查,随后,在押解雷某时,民警与雷某发生了较为激烈的身体对抗行为,事后,雷某突然出现身体异常,经努力抢救后死亡。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年6月30日,由司法机关对雷某进行尸检后由北京市第四检察院公布了鉴定书,鉴定书认定雷某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呼吸道异物导致窒息,并非警察所通宝的死于心脏病突发。并且认定警方的执法有过当情形,时候,检查机关对此案涉案民警进行了逮捕并判处玩忽职守罪。 关于雷某一案按键事实的争议颇多,有很大一部分声音认为民警穿便衣进行执法活动,在此案中虽自称表明身份,但雷某并未确定民警身份后导致双方产生冲突,作为实施执法活动的民警在执法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无法通过现场证据证明或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免责。在我国执法程序中,身份表明制度怎样才能有统一的规范,其原则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启动,怎样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分析和探讨。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及民众人身权利的力量,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与相对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其触角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以一个明确的表明身份制度来规范各类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也是对当时双方的保护,更是对法律规范体现建设的一大进步。从当前来看我国对于表明身份制度较为分散,关注程度并不是很高,因此笔者通过对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原则、现状等进行探究,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争取做到更加深入的研究,以求可以在身份表明制度实现更加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48 目录 一、表明身份制度概念解读 6 (一)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 6 (二)表明身份制度历史沿革 7 二、表明身份制度的基本理论 9 (一)表明身份制度的功能价值 10 (二)表明身份制度的形式方法…………………………………………………………………………………………….12 1.书面表明…………………………………………………………………………………………………………………………….....13 2.制服表明………………………………………………………………………………………………………………………………..18 3.特殊表明………………………………………………………………………………………………………………………………..19 (三)表明身份制度的基本原则 21 1.前置原则 21 2.有效原则 23 3.即时原则………………………………………………………………………………………………………………………………..26 (四)表明身份制度的启动条件 27 三、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现状评析 29 (一)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现状 31 (二)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缺陷 33 1.故意规避………………………………………………………………………………………………………………………………..31 2.缺少免责………………………………………………………………………………………………………………………………..31 四、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的适用及完善…………………………………………………………………………………….32 (一)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的适用…………………………………………………………………………………………….32 1.适用条件………………………………………………………………………………………………………………………………..32 2.表明身份制度在各类行政行为中的适用……………………………………………………………………………..36 3.表明身份义务免除………………………………………………………………………………………………………………..42 4.违反表明身份义务法律后果…………………………………………………………………………………………….....45 (二)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的完善………………………………………………………………………………………..…47 1.明确适用范围……………………………………………………………………………………………………………………….47 2.加大身份制度事先公示力度…………………………………………………………………………………………….48 3.明确适用范围例外情形……………………………………………………………………………………………………….49 4.建立监督体系…………………………………………………………………………………..………………………………….49 5.完善法律责任………………………………………………………………………………………………………………………50 一、 表明身份制度概念解读 (一) 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 人们要实现互相交流沟通,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这是构成日常交往的重要基础。朋友双方初次见面或接触,出于礼貌首先会介绍自己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在工作场所,人们首次见面更是会交换名片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名片中会写有本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位、联系方式等,由此作为双方认识交往的开端和基础。双方基于名片上的信息作为日后与该人交往中选择所使用的言语或动作行为的考虑和判断的基础。打比方来说,客户、领导或普通朋友初次向我们表明身份后,一般来说我们所相应基于行为或言语的内容及方式是不同的。如果相对方系客户,那我们谈话内容会主要围绕双方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如果相对方是领导,初次见面我们一般会表现得更为谨慎,会使用“您”等敬语;如果对方是朋友,我们可能会开玩笑等烘托氛围。相对的,作为客户、领导或朋友他们在我们表明身份之后也会对我们的言语、行为做一个合理预期,本能地对我们的言语、行为进行一个评判,给出恰当或不恰当等心理暗示。也就是说,表明身份这个步骤会影响我们自己对自身行为、言语的选择,与此同时,相应的,也会影响我们对对方行为的判断。 类似的,从法律层面来看,行政法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主体包括了行政主体以及相关当事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由行政法律进行调整或者规范,而且在行政执法时产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沈福俊、邹荣主编)p2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沈福俊、邹荣主编)p24 ,笔者认为可通俗理解为行政权力主体与其他当事人的“交往与沟通”。在日常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行政工作人员在对行政相对方作出行政行为时也需要表明身份,这样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方可以以此作为履行自己相应权利或义务的判断基础,也就是,行政相对方可以初步判断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来决定是否履行、抗辩、提出回避、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这些都是表明身份之后所可选择的权利,如果没有表明身份,行政相对方将无法确认自身权利的选择范围,显然对行政相对方是不公平的。 在我国庞大的行政法体系中,表明身份存在于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公开原则行政告知制度中的一部分。某些学者提出,表明身份是源于行使行政权需要,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为了表明自己有资格行使权力或者执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p33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p332 还有部分学者提出,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某些权益产生影响,这时,行政执法人员就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让当事人对其执法行为明确理解,知晓执法人员的行为代表的是国家权力而不是个人行为,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表明身份,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能代表国家权力,就属于程序违法行为。《行政程序法学》章剑生:p67 《行政程序法学》章剑生p67 本文研究更同意第一种观点,也就是说表明身份是行政人员在进行执法时或者是实施执法行为之前,出于证明自己职权或者是资格的原因而向当事人出示证明。既然作为行政程序法中的制度,那么行政程序所有的要素表明身份制度也同样适用,即表明身份也拥有其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 从笔者的职业角度出发,表明身份制度作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一个刚性、显性的程序,是整个执法程序的“首发站”,可以说,它是一个伴随执法流程启动的标志性程序。不论警察处于何种执法过程中,亦或是以何种形式进行执法,都不是以一名普通社会民众的身份,而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在相对人面前,行使的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非行为个人的意志,那么执法行为的启动即需要一个相应的程序来将当事双方带入这一流程,给予当事双方一个合法合规的情境,表明身份制度扮演了这样的一个角色。让当事人清楚自己的职权和资格,这是对当时人的一种尊重,从另一个层面上,也是为了体现公正执法,让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和合规。 (二) 表明身份制度历史沿革 从原始社会、商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辽夏金元、明清,到近现代,天子与百姓、皇帝与臣子、官家与平民作为社会不同阶级的限制划分,是如何来想对方表明自己的身份从而体现阶级地位,呈现出“不怒自威”的气场呢?据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分析,中国冠服制度,初步建立于夏商时期,到周代已完整完善,春秋战国之交被纳入礼治。王室公卿为表示尊贵威严,在不同礼仪场合,顶冠既要冕弁有序,穿衣着裳也须采用不同形式、颜色和图案。最著名的为《尚书益稷》所载十二章服:“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绘,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绣,以五彩彰施于五色作服。”十二章纹遂成为历代帝王上衣下裳的服章制度,一直延用到清帝逊位、袁世凯复辟称帝。又如宋代服饰大致有官服、便服、遗老服等三式。宋代官服面料以罗为主,政府因五代旧制,每年要赠送亲贵大臣锦缎袍料,分七等不同花色。官服服色沿袭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官服服式大致近于晚唐的大袖长袍,但首服(冠帽等)已是平翅乌纱帽,名直脚幞头,君臣通服,成为定制。宋代官服又沿袭唐代章服的佩鱼制度,有资格穿紫、绯色公服的官员都须在腰间佩挂“鱼袋”,袋内装有金、银、铜制成的鱼,以区别官品。明清服饰明代以汉族传统服装为主体,清代则以满族服装为大流。而两代上下层社会的服饰均有明显等级。上层社会的官服是权力的象征,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自唐宋以降,龙袍和黄色就为王室所专用。百官公服自南北朝以来紫色为贵。明朝因皇帝姓朱,遂以朱为正色。最有特色的是用“补子”表示品级。补子是一块约40~50厘米见方的绸料,织绣上不同纹样,再缝缀到官服上,胸背各一。文官的补子用鸟,武官用走兽,各分九等。平常穿的圆领袍衫则凭衣服长短和袖子大小区分身份,长大者为尊。清代官服主要品种为长袍马褂。马褂为加于袍的外褂,因起源于骑马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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