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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粮食
流通
体制改革
政策措施
意见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
一、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体和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根底。通过公司制改造,园地制宜地保存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各级政府直接掌握的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假设干个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效劳,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企分开工作,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标准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机制。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那么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经省政府国资委授权,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标准的公司制改造,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标准运作。通过深化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鼓励约束机制。农业开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债权债务的信贷管理措施。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那么,在省政府核复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限额内,尽快分解落实到各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严格按省定剥离方法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开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各级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开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开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开展能力。
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那么,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四)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关于印发XX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对解决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等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必要支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可安排局部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改制粮食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开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开展。对地方储藏粮所需信贷资金,要在地方政府落实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前提下,按方案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实行公司制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收购资金,要给予优先保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标准粮食流通秩序
(六)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标准市场交易规那么,完善市场效劳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加强大宗粮食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地方储藏粮的大宗购销及轮换,原那么上要通过标准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各级政府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予以政策扶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粮食信息交流平台,向社会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提供效劳。
(七)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在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指导下,加快实施XX省现代粮食物流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我省主要粮食通道物流节点和港口粮食物流设施等,在全省建立功能齐全、高效运作的国家级粮食物流基地、"北粮南运"与粮食进出口的枢纽,提高我省粮食物流散装、散卸、散储、散运能力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水平,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本钱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八)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收购市场管理。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泼粮食流通。依法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的审核,完善审批程序和年审制度。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监管,催促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自觉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九)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XX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各项配套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粮食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各级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监测部门的作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搞好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催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根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平安
(十一)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根底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主产区特别是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对实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品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二)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藏,调整优化储藏粮结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和20x年省下达的地方储藏粮指导性方案,落实地方储藏粮任务,确保在20x年底前充实到位。将地方储藏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考核内容。各地要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XX省分行XX省省级储藏粮管理暂行方法(辽粮储[2023]39号),加强地方储藏粮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同时,要建立省级储藏粮活储增效机制,改善储藏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藏。
(十三)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保证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各市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局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骨干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实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的效劳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遥远、少数民族地区,当地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十四)大力开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那么,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开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确保本地区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
四、大力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效劳
(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粮食产业化开展规划。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和方法。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在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中的引领作用。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十一五"期间,要将符合条件的粮食精深加工等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省"七亿"技改贴息资金方案,予以重点扶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培育开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与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开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积极鼓励和开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指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实现农民增产增收。鼓励粮食购销、加工、经营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推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实现农企双赢。充分发挥涉农部门和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完善订单方法,逐步扩大订单面积,提高履约率。
(十七)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拓宽粮食行业效劳领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引导农民科学、健康、营养消费。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效劳。开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业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充分发挥粮食科研部门的作用,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平安保障工程",普及平安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支持。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十八)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各市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平安负起责任,搞好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落实地方粮食储藏任务,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