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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领导干部
选拔
任用
工作条例
全文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篇一:202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2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道路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构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立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决、为民效劳、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养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根本道路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开展,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原那么;
(二)四面八方、任人唯贤原那么;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那么;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那么;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那么;
(六)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七)依法办事原那么。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立成为坚持党的根本理论、根本道路、根本纲领、根本经历、根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才能,构造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展。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施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实际征询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根本道路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立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可以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行之有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务实效,反对方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历,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才能、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给予的权力,坚持原那么,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那么,艰苦朴素,节省节约,亲切联络群众,坚持党的群众道路,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判和监视,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擅长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本人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根本资历: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通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到达干部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别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历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干部,可以打破任职资历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养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当急难险重担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严峻奉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根底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明显。
因工作特别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领导班子构造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别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遥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打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根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历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留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治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立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展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后,在一定范围内进展酝酿,构成工作。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
篇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2023年1月印发]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道路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构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立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决、为民效劳、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养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根本道路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开展,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原那么;
〔二〕四面八方、任人唯贤原那么;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那么;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那么;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那么;
〔六〕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七〕依法办事原那么。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立成为坚持党的根本理论、根本道路、根本纲领、根本经历、根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
效劳,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才能,构造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展。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施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实际征询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根本道路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立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可以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行之有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务实效,反对方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历,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才能、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给予的权力,坚持原那么,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那么,艰苦朴素,节省节约,亲切联络群众,坚持党的群众道路,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判和监视,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擅长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本人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根本资历: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通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到达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别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历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干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