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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博雅
医院
处方
点评
细则
新编
博雅医院处方点评细那么
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那么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标准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平安,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法。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标准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标准,药品用法可用标准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2023.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那么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标准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那么和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那么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方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七)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根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二、评价方法
1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每个月定期对全院的门诊处方,根据本方法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有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在全院大会上公示。
2.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事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公示全院。
3.每月对所有的门诊处方,根据处方管理方法的要求重点评价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通用名的开具情况。
4.每月月底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处分和奖励。
4.1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标准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理处方包括格式不标准处方、书写不标准处方、用药不合理处方。
4.2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4.3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4.3.1处方格式不标准:
(1)前记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或医嘱领药单印刷顺序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写初步印象),开具处方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件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编号;
(2)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栏目;
(3)后记中“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双人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普通处方、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黄色、白色、淡红色、淡红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标注)。
4.3.2处方书写不标准:
(5)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工程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
(6)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
(7)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8)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识别,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9)处方药品名称用不标准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2023)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标准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11)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
(12)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1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14)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
(15)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3.3处方用药不合理性:
(17)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18)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19)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20)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21)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缺乏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22)有重复给药现象;
(23)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24)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25)抗感染药物滥用。
4.3.4其它:
(26)每张处方在200元以上的;(27)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8)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具备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种抗菌药物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处方(紧急情况除外)。
4.4处方评价的方法:
(1)依据处方评价标准的各个工程,制成excel表格;
(2)采用逐日全检和月底随机抽检不合格处方的方式,并由药师负责登记;
(3)医务科和药剂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处方用药不合理的情况进行点评,对不合理用药的医嘱提出合理建议;
(4)定期汇总各类不合格处方的频次,依公告的形式在院内进行通报公示。
三、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1.临床药学科应当会同质控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我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2.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临床药学科会同质控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平安。
3.处方点评结果将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
四、监督管理
1.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方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分。
2.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3.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以上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023年11月
第二篇:医院处方点评实施细那么医院处方点评实施细那么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标准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平安,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方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度本细那么:
第一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二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标准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标准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标准或者字迹难以识别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标准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标准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标准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