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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内外国防知识产权发展比较研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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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内外 国防 知识产权 发展 比较 研究 范文
天道酬勤 国内外国防知识产权开展比拟研究 [摘 要]论述了当前我国与国外相关机构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现状、工作体系与权利归属问题,通过比拟研究得出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乏,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制定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现状;体系;归属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23〕07 — 0046 — 02 近年来,我国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研究工作进入到一个快速开展阶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相比,还存在有很多缺乏,本文对国内外该领域的现状与开展情况进行比拟分析,了解其开展的特点和差异,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开展现状 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界定或解释“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义,本文中出现的“国防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国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直接投入资金形成的并用于国防目的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投入产生并专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知识产权。 〔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开展,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起步,国防专利条例的施行那么标志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进入全面开展阶段。本世纪以来,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的积极推动下,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配套的政策体系,明确了知识产权过程管理的环节和要求,使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法制环境得到了改善。在“十一五〞期间,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了中外专利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了国防知识产权的信息检索、分析、发布以及在线培训等多种功能。同时,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逐步完善,定期报送、年度分析的信息报送机制根本形成,初步构建形成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撑体系,为这一领域的管理奠定了根底。同时,我国已初步形成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军队和地方两局部来负责。其中军队系统的管理工作归总装备部负责,由设在总装备部的国防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并履行国防专利综合管理职责。2023年专门成立的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具体承当国防专利的审查工作。地方系统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对经过国防专利审查,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在知识产权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海、空、二炮依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均建立了独立于装备部门的负责国防专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效劳中心。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中的十大军工集团公司和七所委属高校也根据业务开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分别设立了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业务支撑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业务工作。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 从目前我国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归属政策的开展来看,国家逐步加大鼓励创新力度,鼓励创新的趋势在增强,权利归属主体从投资者逐渐向工程承当者转移,知识产权归属向智力成果完成人倾斜。根据规定,科研工程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平安和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工程承当单位。 我国初步建立了合同优先的归属政策,通过合同约定归属主体以及投资方与工程承当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根据有关规定,合同优先,并应按照相关方法签订合同。在不与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大大降低了权利归属的博弈本钱。 与此同时,我国产权利益分配也逐渐多元化,突破了单一的按劳分配模式,出现了一次性转让、屡次多头转让、股权出资、利益分配、合同约定等多种方式,适应了利益多元化的需求。 二、国外国防知识产权开展现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国外没有“国防知识产权〞这种提法。但大量与国防有关的知识产权实践所显示出其语言环境,符合本文对国防知识产权概念内涵条件和外延范围的界定,可以作为我们所描述的国防知识产权范畴进行研究。 〔一〕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政治、军事、经济体制的不同,因此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的管理工作也不尽相同,下面主要对有代表性的国家情况进行介绍。 美国注重建立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配套政策。以法律、条例和规章的形式,构建了层次清楚、协调配套、操作性强的国防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将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融合衔接。在注重保护承包商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通过知识产权清单明确政府的权利。国防部还编制发布知识产权问题指南,指导合同官员处理政府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 英国作为最早注重知识产权的国家,强调知识产权政策与国防部标准合同条款的对接。实施基于国防科研和装备采购合同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并组建知识产权工作组,实现对武器装备采办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的有机融合在一起,已成为西方主要军事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成为促进国防科技开展和武器装备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从当前情况来看,国外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系紧密相关,且国防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各国依照各自的国情建立了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制相适应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使得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深入到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每个角落、贯穿于武器装备管理的全过程。 以美国为例,依据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多样性的特点,形成多层级、多种类的机构。明确划分管理、业务和效劳保障三类机构,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海、陆、空三军军部均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处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业务工作,不但在武器装备采购合同时履行相应的业务职责,还要为本单位的研究所等机构提供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效劳工作,保证相关知识产权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 从相关国家关于国防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来看,军队系统对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拥有较大的掌控权,在这些国家,武器装备的订购、政府投资中军队都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在武器装备的承研、承制商中私人企业居多,但军队仍然主导着国防知识产权在承研、承制单位中的应用情况。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 在与国防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中,国外利用多种模式结合的方法,形成相对系统有效的归属政策和利益分配政策。 首先,形成以国防平安利益优先的模式,以维护国防平安为根本判断标准,确定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当国防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平安需要保密时,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政府;特殊情况下,当承包商保存国防知识产权更有效地保护国防利益时,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承包商。其次,在此模式下,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承包商。在不涉及国防平安利益时,国防知识产权优先配置给承包商,以此鼓励工业界积极参与采办合同工作。再次,形成促进应用模式。无论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政府或者承包商,政府都享有开展本国工业的优先权,承包商在获得国防知识产权式,应促进技术扩散、定期报告技术利用和转让情况。 与此同时,资助方式和出资比例也是决定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的主要依据之一。资助方式不同,知识产权归属也不同,政府委托企业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大都归政府所有,企业拥有使用权;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往往根据出资多少来决定;无偿资助方案的知识产权大都归工程承当单位所有。 三、国内外现状比拟 当前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和研究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开展,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体工作开展不够全面 现阶段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尚未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等阶段有机结合,缺乏与之配套、层次清楚的政策体系。国防科研行业中,仍然存在着“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致使很多国防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转化。管理工作简单化,缺乏专业化人才和指导,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人意识不强,容易出现产权纠纷且缺少正确处理纠纷的机制。 〔二〕机构建设不够健全 由于受观念、认识上的限制,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关机构配置不齐全,致使许多业务工作开展不力,知识产权工作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脱节。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存在多元化、多层次和一体化的弊端,出现职责划分不清晰问题。设在各军兵种装备部门并开展与主要职责相关的有关机构,多承当的是业务职责,很难承当起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责,致使各采购部门很难掌握所采购的武器装备的技术方案。 〔三〕权利归属制度不完善 长期以来,对国防知识产权内部权利结构以及外部权利配置缺乏统一的认知平台。同时鼓励创新不够充分,缺乏积极、有效、显著创新个体的权利归属制度和利益分配原那么,在投资回报方面,我们更注重资金的投资,而无视智力投资,强调国家利益,忽略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同时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主体缺乏权利意识,从而导致现实中对其鼓励的弱化。 四、措施与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是将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与装备全寿命过程紧密结合起来。使知识产权的管理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程管理各个环节,并与装备预先研究、装备研制方案管理和工程管理结合起来,研究提出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措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 二是建立起从上之下的工作体系。着力解决当前管理机关设置分散、执法主体过多、相互职能交叉和权力冲突的局面,建立高层级的关于军队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的统一规定,为各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统一的法规政策支持。军队内部要根据各单位自身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将有关管理工作赋予不同的职能部门,使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表到达各类部门的主要工作中去。 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坚持利益兼顾原那么,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形成统一的政策规定。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已有模式的根底上,贴近我国的现实情况,结合实践中实行效果好的运行模式,归纳总结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模式。 五、结束语 伴随着科技的快速开展,国防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国防建设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防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也已经逐步成为国家和军队日益关注的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国防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增强保护意识,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力度,使国防知识产权更好地为我军武器装备建设效劳。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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