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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第十三
税务
行政
法制
新编
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篇: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处分
税务行政处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行政处分是行政处分的重要组成局部,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行为违法了税收法律标准,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第二,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成心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分;第三,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反与税收犯罪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
一、税务行政处分的原那么
1、法定原那么。法定依据,法定机关设定,法定机关实施,法定程序实施。
2、公正,公开原那么。处分规定公开;处分程序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那么。
4、过罚相当原那么。
5、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那么。
6、监督,制约原那么。
二、税务行政处分的设定和种类
1、税务行政处分的设定:
①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限定。
②行政法规;国务院,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③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23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23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不可设定,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分具体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标准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分的设定。因此,这类标准性文件与行政处分规定的处分设定原那么并不矛盾,是有效的,可以执行。
三、税务行政处分的主体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①税务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分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分;③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22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分,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2、税务行政处分的管辖。税务行政处分实行行为发生地原那么,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以上的税务机关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分的建议程序
1、根本特征。税务行政处分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处分程序。
2、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2023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例。
简易处分程序的特点是当场作出处分决定,但不一定当场交罚款,简易处分程序的金额不可能涉及听证程序,但可以涉及复议,诉讼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分的一般程序
税务行政处分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1、听证环节。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1/
42、税务行政处分听证的范围。对公民作出2022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2023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听证的告知;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分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分,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听证要求的提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听到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5、听证会的召开实现;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六、税务行政处分的执行
1、税务行政处分决定后的旅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处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缴纳期限及逾期处理规定。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分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性,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征税行为。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额,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出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①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②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5、行政处分行为:罚款,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全
6、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
202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组织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根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仲裁,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方案单列市水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税务所(分局)各级水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分款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分和加处分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分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四项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那么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2、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3、上述以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审理
9、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1、复议代表的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④公民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⑤申请人,第三人接触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二)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规那么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7、申请人对经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