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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国有企业对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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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有企业 外部 法律服务 机构 管理
论国有企业对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管理 翻开文本图片集 摘 要:国有企业在日常法务中,除设置专门的法律主管部门和法律参谋,一般需要聘请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协助企业内部法务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加强风险防控。在实践中,由于外部法律效劳机构专业领域各不相同,律师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工时报价也千差万别,在聘请外部法律效劳机构时,企业难以客观公正的进行选择。因此,企业需要通过建立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并对其提供的效劳实施后评价,对外部法律效劳机构进行合理的选聘和有效地管理。 关键词: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评估;后评价;管理 一、国内法律效劳机构现状 目前,中国的法律效劳机构数量众多,中小型法律效劳机构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构成力量和主体力量,其法律效劳呈多元多样和精细化,经常被比喻为“万金油〞,无论刑事、民事、劳动争议还是行政诉讼,只要是案件,都能办,导致多而不专,广而不精。法律效劳机构归类于效劳行业,其效劳态度、效劳质量,直接决定其自身的开展和社会对律师行业的整体认同。随着经济的全球融合,各经济领域的深入开展,法律效劳也向着更为复杂化深层次开展。法律市场的分类分层,一方面出现了更多对法律效劳门类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效劳提供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二、国有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必须把提升管理水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抓好,常抓不懈,通过强化管理促进转型升级,真正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内涵式开展道路,其中,法律事务管理更是因其根底性和不可逆性,成为管理环节中的重中之重。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外部市场的拓展,法律事务的管理提升也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能否对法律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既能提升法律事务管理效率,又能切实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核心,因此,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仅依靠企业内部的法务管理人员,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开展和管理的需求,必须借助于外部的专业法律团队,来夯实法律事务管理的根底,为企业的经验开展提供助力和保障。因此,企业建立外部律师效劳机构备选库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够为企业在择选外部律师效劳机构,提供有效的途径。 三、建立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的目的 建立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应明确其目的,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够制定更有效的措施和程序,具体如下: 1.有利于企业对外部律师效劳机构信息的全面了解 律师库的建立,是基于企业对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调研和了解后,进行信息整合的过程,使得企业对外部律师效劳机构的多方面指标能够全面掌握。 2.能够确保外部律师效劳机构具备承当工程任务的能力 对企业承当法律事务具体工程而言,建立律师库,能够保证所选法律效劳机构能够具备符合工程要求的专业业务能力,并使得企业能够有效的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效率。 3.有利于提高聘任律师的整体素质和积极性 对法律效劳机构的评选,形成了各法律效劳机构之间有效的竞争机制,使得参选机构能够注重其团队素质,提高对工程及效劳的积极性,只有效劳的团队有所保障,才能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效劳,对优化管理体系,健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制,对促进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4.有助于加强与企业内部法务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加强沟通与交流,使得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中,有助于实现快速响应、协同建设、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并能及时、准确的识别存在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在内部外部之间建立一种隐形的纽带,共同为企业的开展保驾护航。 四、对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管理要求 1.建立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的程序 建立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每年年初,法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具体的法律效劳事项,法律主管部门以公告、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外部法律效劳机构企业筹建备选库事宜,并附相关业务分类要求及具体的法律事项。各参选外部法律效劳机构按照企业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法律主管部门,并应当就某一业务领域或某一具体的法律事项提出解决方案。方案包括简要说明、法律分析、应对措施以及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各个阶段的费用估算等。 企业根据各外部法律效劳机构提交材料的情况,择期统一组织各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开展辩论事宜。法律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相关情况及其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要点包括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资信状况、律师团队的资质、相关执业经验、执业道德记录、突出成功案例和收费标准等各方面情况。 参与评估的各部门人员应以维护企业利益为原那么,客觀公正的进行评估。不得索取、接收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参评法律效劳机构的财务;不得参加参评法律效劳机构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收参评法律效劳机构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与参评法律效劳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评估,已经参与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估结束后,法律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情况,拟定入库的法律效劳机构名单,并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经评估后入库的法律效劳机构,必须有良好的执业经历,遵守有关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标准:①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在业务相关法律领域内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③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④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⑤满足企业其他有关要求。 评估结果获批准后,法律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各参选法律效劳机构,在后续工程的合作过程中,对法律效劳机构的选聘应保证在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内进行选择,且原那么上考虑其团队擅长业务与所需效劳业务之间的匹配。 对于紧急情形下,法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及时指定法律效劳机构承办相关纠纷处理事宜。紧急情形包括:对方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等的应诉事宜;上级有紧急要求的事项等。 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法律效劳机构名称、总部所在地、是否在上海有分支机构、擅长专业领域、联系人、联系方式、合作情况、建议理由等。法律效劳机构应定期对备选库内的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2.办理与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签约业务 企业应与每年第一季度将需本年度聘请外部律师效劳机构参与企业法律事务,如合同谈判、纠纷处理等事项的信息汇总后报送法律主管部门,法律主管部门据此进行统一协调,法律主管部门从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中选取工程的承当单位,并办理合同签约等相关流程。 根据具体工程的性质及工作内容,从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中,选择适宜的一家或多家律所,进行承当单位的选择。 在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选择过程中,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应按照工程需求书的要求,向法律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一般包括律师执业许可证书、拟承当工程的主要律师团队介绍及其执业经验情况、财务资信状况证明、以往业务工程的经验和成功案例、针对本工程效劳要求的建议书及相关法律分析和策略建议、初步预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清楚、明确、合理的收费报价,其他相关资料等。 法律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与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效劳合同,并明确效劳内容、效劳期限以及效劳经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对于常年法律效劳合同的效劳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①为标准化运作提供法律咨询效劳;②重大经营活动、决策等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律意见书;③日常法律咨询〔合同业务咨询与审核、涉外法律资信、普法等〕;④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政策解读和研究;⑤对外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见证、鉴证等法律事务;⑥劳动人事、信访等纠纷提供法律建议,并根据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3.外部法律效劳机构效劳要求 在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效劳期内,法律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所委托事项听取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工作汇报,对其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如需了解委托事项或获得相关资料,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主管部门及业务承办部门应要求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在委托期限内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定期提交工作记录和工作时间清单,法律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工作记录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并与承当单位确认。工作记录清单经法律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确认工作量的有效依据,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外部律师效劳机构提供发票,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 法律效劳工作结束前,法律主管部门及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应要求外部法律效劳机构提供整个效劳周期或效劳工程的工作报告和相关工作成果资料,法律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 外聘律师事务所如出现以下情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①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合同的; ②丧失证据资料的; ③违反保密义务的; ④其他应追求责任的情况。 企业根据具体责任及损失情况,可终止双方合同。对发生上述情况或效劳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外部法律效劳机构,不得再委托其代理业务。 4.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后评价 推行律师库制度,就必须切实加强内部法务与外部律师之间的沟通,加强对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效劳,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法律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年底对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效劳态度、效劳响应度、工程完成质量、团队稳定性、报告及时性、相关部门满意度等方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可作为选聘和续聘的依据。评价结果应进行内部通报,并于次年年初将评价结果报送企业主管领导。 对于效劳过程中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催促其整改,二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终止双方合同,并不再列入建立外部法律效劳机构备选库,不得再委托其代理业务。 同时,库内律所也应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及时响应企业法律事务的有关需求,并能够增强学习,不断更新法律专业知识,在开展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做好业务工作,自觉维护企业利益。 五、结束语 在經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加速、开展动力转换的大背景下,国企正面临更大的压力与更高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实践开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改革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问题,不断增加,因此对法律事务的管理要求也不断提高,需要持续的研究和解决。 在全面推行总法律参谋制、建立新型法律事务管理组织架构,明确采取集中管制和分级授权相结合的模式,深入推进合规管理的前提下,对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管理也同样不容无视,只有真正实现法律与管理的融合完善,推进内部和外部的紧密结合,才能促进法律事务管理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提升法律在国企中的管控能力,因此,国有企业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探索和实践中循序渐进,不断创新法律事务管理模式,以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为使用和责任,有效的利用外部法律资源,加强对外部法律效劳机构的管理,内外结合,共同助力企业解决开展困难,发挥开展优势,筑牢开展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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