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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我国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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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夫妻 忠实 协议 效力
摘 要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夫妻忠实协议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订立夫妻忠实协议的方式来确保彼此的忠诚,维持婚姻稳定。随着因订立夫妻忠实协议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然而我国对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学术界对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也没有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应当认定夫妻忠实协议是有效的,本文主要包括我国关于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司法实践,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分析,夫妻忠实协议的立法建议三个方面,本文将通过文献分析和比拟分析的方法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有效性展开论述。 关键词:效力;夫妻忠实协议;忠实义务 Abstract The Marriage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at husband and wife should be faithful to each other andrespect each other, and family members should respect the elderly and love the children, help eachother, safeguard the equal, harmonious and civilized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 I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litigants only take Article 4 of the Marriage Law as the basis for litigation,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not accept i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is no legal basis for the judge to try the cases of the faithful agreemen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so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provisions of the faithful obligation of husband and wife in the Marriage Law of our country are lack of specific opera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s a result, more and more couples choose to make loyalty agreements to ensure their loyalty and maintain marriage stability. With the cause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disputes caused by the agreement of husband and wife loyalty. However, there is no clear stipulation on the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 of loyalty betweenhusband and wife in our country, which results in many different judgments in the same case. There is no uniform conclusion about the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 of husband and wife loyalty in academic circle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agreement of husband and wife loyalty is effective. This paper mainly includ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 of husband and wife, the analysis of the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of the agreement of husband and wife loyalt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validity of husband and wife loyalty agreement by means of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Keywords: validity; husband and wife loyalty agreement; faithful duty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第1章 绪 论 1 1.1 课题来源和背景 1 1 1.3 国内外动态 2 1.3.1 国内研究动态 2 1 1 2 2 4 14 14 15 5 7 致 谢 18 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来源和背景 随着社会的开展,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夫妻之间出现了许多“婚外情〞“包二奶〞“养小三〞等现象,夫妻之间出现感情危机,婚姻状况变得不稳定。为了防止落得人财两空,很多人选择签订夫妻忠实协议来确保夫妻彼此的忠诚维持婚姻的稳定。但我国法律未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随着因夫妻忠实协议引发的离婚纠纷越来越多,研究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判断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效显得尤为重要。 1.2 研究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了夫妻之间应互负忠实义务,但司法解释〔一〕又规定了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由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学术界对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也没有统一的定论。研究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作出定论可以为司法实践中由夫妻忠实协议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提供统一的理论根底,让同一类案件的判决统一化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研究可以指导立法,实际上是对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立法方面的完善,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于倡导性规定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研究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可以对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效作出明确判断,使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方面的立法。 夫妻忠实协议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明,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会先调查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但是调查夫妻双方感情又是一件比拟复杂的事情而且通常的调查方式是通过夫妻双方的表述,但是一般来讲这种表述通常掺杂情绪因素和主观因素也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种表述往往是不客观的。因此倘假设夫妻双方签订了忠实协议,法官可以依据忠实协议的签订背景以及忠实协 议的内容推断出夫妻的感情状况;法院可以参考夫妻忠实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夫妻双方在忠实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射出了双方在财产分割的一个心理承受范围。[[1]]法院在作离婚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判决时可以将夫妻忠实协议中双方关于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作为参考依据。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1.3.1 国内研究动态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没有统一定论,形成了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支持夫妻忠实协议有效说的学者包括陈苇教授,张秀玲教授等。陈苇教授认为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夫妻忠实协议的方式来保证夫妻彼此的忠实,但是要对夫妻忠实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加以限制,婚姻法应当认定夫妻忠实协议有效。[[2]]张秀玲教授认为成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能够确保夫妻双方彼此忠实,能够最大程度维持婚姻的稳定。[[3]] 支持夫妻忠实协议无效说的学者包括杨大文教授,龙翼飞教授等。杨大文教授认为婚姻法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仅仅是一条宣示性条款,是一种倡导性义务,并非强制性法律标准,也不属于法律规那么的范围。[[4]]龙翼飞教授认为,在夫妻忠实协议中规定,如果夫妻任意一方违反忠实协议就要承当金钱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夫妻情感物质化。签订夫妻忠实协议是想通过外力维系夫妻情感,这就违背了情感的本质,虽然这种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法律也不应当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5]] 1.3.2 国外研究动态 在西方国家里,婚姻关系被认为是“典型的伙伴型关系〞,而在“伙伴型关系中,各个成员之间的态度感情,是彼此之间的信任、情感所保障的,而不是由正义、由绝对遵守明确的义务等方法所保证的。〞法律的存在“是以法律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和各自隐私为前提的。法律不能像调整其他社会关系一样那样调整家庭内部关系。〞但是,如果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愿意让法律介入他们之间的亲密关系中〔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愿意由“正义、由绝对遵守明确的义务等方法〞来保证他们之间的感情,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例如在英国契约法中就规定:“在商业契约中,法院假设存在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在社会及家庭内部的契约那么相反。〞[[6]]也就是法律不会主动介入到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中去,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允许法律介入到他们的婚姻关系中,那么此时法律就可以对夫妻的婚姻关系就行调整。 维克森林大学教授认为西方国家的此类规定,主要是基于法庭不愿意介入私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争执的传统。[[7]]在西方国家,法律一般不会主动介入夫妻的婚姻关系之中,在他们的观念中,婚姻关系属于比拟私密的关系。因此他们主张私密关系中的纠纷一般情况要由自己协商解决,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法律不能主动介入到这中私密的关系中去。但是如果当事人同意法律调整他们的私密关系中的纠纷,那么法律就可以介入调整。而且,在西方国家私人的标准的创造和私人决策都取代了国家强加的管理家庭相关行为的规那么和结构,[[8]]夫妻忠实协议显然属于一种夫妻之间的私人标准。因此,可以看出,在西方国家里夫妻忠实协议是有效的。 我国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司法实践 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解释,各个地方的法院对于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效没有统一标准,因此造成了虽然都是因为夫妻忠实协议引发的纠纷但是不同的地方却出现了截然不同判决结果。 案例1:1999年,上海的曾某与贾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后两人便登记结婚。因为两人都曾结婚又离婚,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两人在婚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一方如果不忠诚于另一方,过错方需要支付30万元给对方。不久后曾某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曾某和贾某感情破裂。2023年5月,曾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贾某离婚,贾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曾某支付其违约金3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曾某支付贾某违约金30万元。这是我国首例由夫妻忠实协议引发的离婚纠纷,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在2023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内部“司法解释〞中要求法院再遇到类似因夫妻忠实协议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案例2:王某与赵某婚后通过签订忠实协议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约定,如果一方不忠实的话需要赔偿对方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不久,王某与赵某发生争吵,王某离家出走,期间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之后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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