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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
2023
学习
审计法
实施
条例
心得体会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共5篇]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开展新形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它的公布施行,是审计事业开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的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同时,对于进一步标准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更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灵活运用于审计实践。我个人通过学习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往由于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调查)工作和工程过程中,时常受到审计对象、部门单位性质等因素的制约,“理不直,气不壮〞,致使有些问题无法查深查透。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跟踪审计的范围,实行“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即明确规定了对全部财政资金的运用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表达在:一是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工程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审计的具体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四是增加规
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
二、审计监督独立性进一步增强。新条例对保持审计监督独立性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表达在: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那么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二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三、审计监督权限进一步强化。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主要表达在:一是增加规定了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二是增加规定了可以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三是可以对抵抗、拒绝和不配合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处分措施。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
四、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进一步标准。为标准审计监督行为,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监督客观公正,新条例进一步标准了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主要表达在:一是规定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二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的具体程序,并负有保密义务。三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封存期限为7日以内。四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5日告知。五是规定了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五、审计监督结果进一步公开透明。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指出“审计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按照“公开是原那么,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真正表达审计民主,新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主要表达在:
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布范围的限制。
六、对审计机关监督进一步具体细化。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表达在: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二是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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